销售条款
上海

德州仪器 (TI)(上海)有限公司(简称“TI”) 销售条款 - 适用于半导体产品

 

1.要约与接受

“买方”可以依照本条款通过向 TI 提交订单来购买“产品”。TI 可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任何订单。本合同中的条款是约束 TI 向“买方”出售“产品”的唯一条款。TI 对“买方”要约的接受明确限于这些条款。TI 特此反对并拒绝“买方”提出的任何其他或不同的条款,包括“买方”采购订单中包含的条款,除非 TI 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此类条款。大写的词语将具有本合同末尾定义术语表中所述的含义。本合同中的条款适用于中国(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的非消费者“买方”。  “买方”确认购买目的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任何其他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律和法规所定义的日常消费。

 

2.价格

TI 以各种方式(例如报价)向客户告知定价,并通过订单确认来确认交易价格。在发货之前,TI 的价格可能会因规格、数量、发货安排、请求的交货日期的调整或其他条件变化而发生变化。最终有效价格是以发货日的发票中显示的价格为准。除非另有约定,交易以美元计价并且“支付”必须以美元结算。

 

3.交付

除非 TI 另行通知“买方”,否则在 TI 的装运点以 FCA (Incoterms 2010) 方式交货。一旦 TI 将货物交至 TI 指定的装运点,损失或损坏的风险将转移至“买方”。“买方”应为后续的一切损失或损坏担责。在交货至 TI 指定的装运点后,“买方”独自负责运费和保险费。如果 TI 代表“买方”承担运费或保险费,那么“买方”必须立即向 TI 偿还此类运费或保险费。

除非 TI 另行通知“买方”,否则“买方”是进口申报人,负责所有进口关税、税和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或者所需的许可证或通关。TI 可能会分期交付“产品”。 

TI 将向“买方”告知“预计发货日期”。如果 TI 未能按“预计发货日期”发货,那么 TI 将不对“买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害、损失或费用承担责任。

“买方”特此允许 TI 代表其自身以及作为代理人代表 TI 的各子公司在以下方面享有担保权益:(i) TI 向“买方”出售或交付的所有现有和未来的“产品”;(ii) 所有现有和未来的账簿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账簿和分类账、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以及与“买方”相关或与享有此处所授担保权益的任何动产有关的数据;以及 (iii) 所有收益,不论是现在拥有并存在还是此后获得或产生,包括但不限于:(A) 上述任何一项或由此产生的所有租金、有价证券、专利费和利润,(B)“买方”现在或此后在出售、交换、租赁、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上述任何一项时收到的所有动产以及 (C)由于前述任何项目或任何收益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而根据任何保险单应支付的现在或此后的任何金额,以确保买方及时无条件地付款和履行买方欠TI的所有债务,义务,债款和负债。根据 TI 的要求,“买方”同意立即签署任何文件,并自行承担费用来实施 TI 认为必要或可取的任何其他行为,以确认、继续和/或完善本节授予的担保权益。在不限制或减损上述规定之外,“买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 TI 签署并登记任何一份或多份涵盖受本节所授担保权益制约的所有动产的财务报表。

 

4.取消和重新安排

“买方”可以根据以下规则取消或重新安排订单:

     

“买方”要求的取消或重新安排日期

 标准“产品”

 非标准“产品”

ESD 前 30 天以内

不允许

不允许

ESD 前 30-90 天

允许

不允许

ESD 前 90 天以上

允许

需要 TI 批准。可能会收费。

尽管有上述规则,某些“产品”仍需遵守特殊的取消和重新安排条款;TI 会在接受订单之前将这些条款告知“买方”。

 

5.支付条款

应在 TI 发票日之后的三十 (30) 天进行支付。TI 可能会出于任何原因随时更改或撤销赊销额或支付条款。如果“买方”未能在到期时支付,TI 可以暂停或取消所有履约,包括延迟或取消任何与未结订单相关的发货。对于因“买方”未能支付而暂停或取消所导致的任何费用或损失,TI 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买方”应使 TI 免受其损害。“买方”不得因未解决的争议而扣除任何支付金额。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TI 可以每月向“买方”收取 1.5% 的逾期利息(每年 18%)。

 

6.税务

价格不包括适用的税或关税。“买方”独自负责支付所有适用的税和关税。TI 将按照适用法律的要求在售价中增加销售税,除非“买方”向 TI 提供如期生效的免营业税证明,否则需缴纳该税。如果法律要求“买方”从向 TI 支付的金额中扣除任何税款,则“买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尽量减少此类预扣税,向 TI 提供收据或证明作为已缴纳税款的证据,并向 TI 偿还预扣金额,以便 TI 收到全额支付。

除非 TI 另行通知“买方”,对于通过国际水域或空域运输的国际货件,所有权在“产品”离开 TI 装运点所在的管辖区域后立即转移至“买方”。除非 TI 另行通知“买方”,对于国内货件和未通过国际水域或空域运输的国际货件,所有权在货件于 TI 装运点交付至“买方”的承运人或指定人时发生转移。

 

7.不可抗力

对由以下原因造成的任何不履约或延迟履约,不构成 TI 违反本合同义务且TI不对此负责: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超出 TI 的合理控制范围的情形(无论是否预见),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力短缺、能源、燃料、机械或材料、技术故障或未能实现产量、战争、国内动乱、任何政府法案、法律或法规(包括任何司法命令或法令)、任何通信或电源故障、劳资纠纷、自然灾害、火灾、洪水、地震、爆炸、恐怖主义行为或天灾。如果出现器件短缺的情况,TI 可自行决定如何分配“产品”的生产和交付。

 

8.保证和相关补救措施

8.1 在遵守以下第 8.2 条至第 8.4 条、第 9 条和第 11 条规定的前提下,TI 向“买方”保证每个产品均符合 TI 针对该“产品”发布的“规格”。此保证自 TI 或 TI 授权分销商交付“产品”之日起十二 (12) 个月。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况,TI 将不会对不合格的“产品”负责:

(a) 引起不合格的原因是除 TI 之外的实体的疏忽、错误使用或错误处理(包括错误安装或测试),或“产品”经过除 TI 之外的实体改动或修改; 

(b) 不合格是由“买方”设计、规格或对此类“产品”的要求或系统设计不当造成的;或 

(c)“买方”未按时付款。 

仅在 TI 认为必要之时才会采用测试及其它质量控制技术。TI 没有必要测试每个“产品”的所有参数。

如果“买方”未在交付后十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 TI 任何明显的“产品”缺陷,或者未在发现任何隐藏缺陷后十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 TI 该缺陷,则“买方”根据本第 8 条对 TI 提出的索赔无效。 

8.2 TI 的唯一责任是自行选择维修或更换不符合上述保证的“产品”,或将此类“产品”的款项存入“买方”的账户。TI 应此保证的要求所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在保修期内退回到 TI 指定地址的“产品”,以及经 TI 确定不符合此保证的“产品”。如果 TI 选择维修或更换此类“产品”,则 TI 应拥有合理的时间来完成此类操作。修复的“产品”保修期应为初始保修期的剩余部分。更换的“产品”应拥有全新的完整保修期。

8.3 除上述规定外,“产品”(本合同中定义的)按“原样”在“包括所有缺陷”的前提下提供。对于此类“产品”,TI 拒绝作出任何其他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批量故障保证或对适销性或特定用途适用性的暗示保证。

8.4 TI 可向“买方”提供技术性、应用或设计建议(包括参考设计)、质量描述、可靠性数据或其他服务。“买方”同意,如上述规定的那样,提供上述服务并不扩大或以其他方式更改 TI 的保证范围,而且不得因 TI 提供此类服务或项目而产生其他义务或责任。TI 按“原样”在“包括所有缺陷”的前提下向“买方”提供所有服务和项目(除本合同中定义的“产品”以外)。对于此类服务和项目,TI 拒绝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批量故障保证或对适销性或特定用途适用性的暗示保证。

 

9.“买方”的应用和合规性

9.1 一般条款。“买方”独自负责其应用的设计、验证和测试以及遵守与其应用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安全相关要求。行业最佳实践通常要求“买方”对实际应用进行质量测试,同时考虑“买方”应用可能遇到的环境和其他条件。“买方”保证,对于其应用,“买方”具备创建和实施相关防护措施所需的所有专业知识,能够 (1) 预见故障的危险后果,(2) 监视故障及其后果,以及 (3) 降低可能引发危害的故障的几率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买方”同意,在使用或分发包含“产品”的任何系统之前,“买方”应对此类系统以及此类系统中所使用的此类“产品”的功能进行全面测试。

9.2 行业标准。除非 TI 已明确指出特定“产品”已达到特定行业标准(例如 ISO/TS 16949 和 ISO 26262)的要求,否则 TI 不因未达到任何此类行业标准要求而承担任何责任。

9.3 安全要求。如果 TI 特别宣传“产品”可以促进功能安全或符合行业功能安全标准,那么此类“产品”旨在帮助客户设计和创建其自己的符合适用的功能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应用。在应用中使用“产品”本身不会自动在应用中建立任何安全功能。“买方”必须确保遵守适用于其应用的安全相关要求和标准。

9.4 专门指定的资格。TI 可能会明确指定某些“产品”具备某些特定的资格(例如 Q100、军用级或增强型产品)。“买方”同意其拥有必要的专业知识来选择具有适当资格的“产品”以满足其应用需求,并且由“买方”自行承担选择适当“产品”的相关风险。“买方”独自负责遵守与该等选择有关的所有法律或监管要求。 

9.5 生命攸关的医疗设备。“买方”不可将任何“产品”用于生命攸关的医疗设备,除非已由各方获得授权的管理人员签署专门的合同对此类应用专门作出规定。生命攸关的医疗设备是指出现故障会导致严重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医疗设备(例如生命保障设备、心脏起搏器、心脏除颤器、人工心脏泵、神经刺激器以及植入设备)。此类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 III 类设备的设备,以及在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认定为同等类别设备的所有医疗设备。 

9.6 “买方”赔偿。“买方”应全额赔偿因“买方”未遵守第 9 条中的规定而对 TI 及其代表造成的任何损害、成本、损失和/或债务。

 

10.知识产权赔偿

10.1 在遵守第 8 条、第 9 条、第 10.2 条至 10.5 条和第 11 条的规定的前提下,如果有针对“买方”提出的任何索赔或诉讼,只要此类索赔或诉讼是基于以下指控:TI 制造和提供给“买方”的“产品”直接侵犯了美国、加拿大、日本或欧盟成员国的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除外)、版权或商业秘密(以下简称“承保索赔”),那么 TI 将为“买方”提供辩护,并且对于最终裁定“买方”因“承保索赔”而赔偿的或作为“承保索赔”和解或妥协方案经 TI 同意的任何损害、损失或成本(不包括间接损害和惩罚性损害),TI 将偿还对应的费用。

除非“买方”满足以下条件,否则 TI 没有义务为“买方”辩护或赔偿:

(a) 迅速向 TI 通知“承保索赔”,并向 TI 提供索赔或诉讼的文件副本, 

(b) 向 TI 提供“买方”拥有、保管或控制的所有证据,并且 

(c) 给予 TI 合理的协助和完全控制权以便 TI 进行相关辩护以及进行所有谈判以达成和解或妥协。“买方”同意,对于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保索赔”,为 TI 提供“买方”能够提供的任何有利辩护,包括但不限于对此类“承保索赔”所涉及的任何知识产权进行许可或再许可的任何许可或选择权。“买方”将有权自费选择辩护人参加辩护。

10.2 如果 TI 有义务根据第 10 节的规定为“买方”辩护,TI 可以但无义务采取以下措施: 

(a) 获得允许“买方”继续使用“产品”的许可,

(b) 如果“买方”被禁止使用“产品”,以不实质影响“产品”功能的方式更换或修改“产品”以使其不侵权,或者

(c) 如果 TI 不能以商业上合理的成本完成 (a) 和 (b),则 TI 可以停止向“买方”出售“产品”,而不构成对本合同的违反。

如果 TI 选择提供上述 (a) 和 (b) 条款中的任一选项,则 TI 将完全履行第 10.1 条中与该“承保索赔”相关的义务,但不包括 TI 采取此类措施之前由“买方”造成的任何损害、损失或成本(不包括间接损害和惩罚性损害)。如果 TI 选择上述 (c) 条款中的选项,则无论是否有任何其他索赔,TI 将完全履行本合同下的赔偿义务,并且“买方”将把仍归“买方”所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和所有“产品”退还给 TI。

10.3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TI 将不承担第 10.1 条和 10.2 条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a)“买方”在向 TI 通知“承保索赔”之前的三十六 (36) 个月内没有购买受制于“承保索赔”的“产品”,

(b)“买方”尚未为受制于“承保索赔”的“产品”全额及时付款,

(c) 产生“承保索赔”是由“买方”或“买方”的客户提出了针对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所引起的,

(d) 由“买方”的故意行为或“买方”未经 TI 事先书面同意,做出的任何和解或妥协所导致的任何成本、损失或损害,以及

(e)“承保索赔”基于: 

i.“买方”将“产品”与其他任何产品、器件、软件或设备结合使用,

ii.“买方”在包括制造过程在内的过程中使用“产品”,

iii.“买方”对“产品”的修改,

iv.TI 遵守“买方”的特定设计、说明或规范,或者

v. TI 遵守任何行业或专有标准或“买方”使用“产品”来实现任何行业或专有标准(此类索赔,即上述 (i) 到 (v) 相关的索赔,在本合同中单独或统称为“其他索赔”)。

10.4 如果有针对 TI 提出的任何索赔或诉讼,只要此类索赔或诉讼基于“其他索赔”,那么“买方”将为 TI 提供辩护,并且对于最终裁定 TI 因“其他索赔”而赔偿的或经“买方”同意的作为“其他索赔”和解或妥协方案任何损害、损失或成本(不包括间接损害和惩罚性损害),“买方”将偿还对应的费用。TI 将有权自费选择辩护人参加辩护。

10.5 上述条款规定了双方在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唯一责任,并取代有关此方面的所有明示、暗示或法定保证。买方理解并同意,上述知识产权赔偿条款是本合同的关键要素,而且在缺少这些条款时,本合同的材料和经济学术语将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11.限制和损害免责声明

11.1 一般性限制。任何情况下,对有关本合同或由本合同或因使用“产品”而造成的任何特殊、附带、间接、惩罚性、偶发、从属或惩罚性损害,不管 TI 是否获悉可能会产生上述损害,TI 均概不负责。排除在外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拆卸、修改或重新安装费、采购替代产品或服务的附带费用、重新测试、外部计算机时间、劳动力成本、商誉损失、利润损失、成本损失、丧失使用价值、丢失数据或营运中断所带来的损失。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导致诉讼理由的事件发生超过十二 (12) 个月之后,不得针对 TI 提出任何索赔或诉讼。

11.2 具体限制。在任何情况下,对于本合同下提供的“产品”的任何使用,包括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保证、赔偿或其他义务,TI 因此所需承担的赔偿总额都不得超过在之前十二 (12) 个月期间为导致损失或损害索赔的相关特定“产品”向 TI 支付的总金额。发生多起索赔不得扩大或扩展此限制的范围。

11.3 买方理解并同意,上述责任限制是本合同的关键要素,而且在缺少这些限制时,本合同的材料和经济学术语将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12.无违约豁免

若买方有任何违约行为,TI 可拒绝进一步发货。如果 TI 选择继续发货,则 TI 的行为不应构成豁免任何此类违约或影响 TI 对此类违约的法律救济。每次根据任何订单进行的发货将被视为单独的销售和交易。

 

13.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如果当事双方之间在根据本合同履行责任或开具发票方面发生任何争议,在提起任何正式诉讼之前,当事双方将立即真诚地尝试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无法在六十 (60) 天内友好解决由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和纠纷,应根据任何一方的申请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SHIAC”) 进行仲裁。双方特此同意,所有此类争议和纠纷均应由 SHIAC 在上海根据仲裁之日有效的 SHIAC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应为英语。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判决登记和随后的任何执行可能要求进行披露外,与仲裁有关的所有事项,包括裁决,均应保密。

本合同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编写和签署,如果两种语言之间存在任何歧义,则以英文为准。

 

14.《出口管制》

14.1 “买方”承认并同意,每当出口、再出口或转让“产品”时,“买方”就会遵守并确保其子公司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产品”的出口、再出口和转让可能受美国出口管制和制裁的约束,例如有些“产品”由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保局 (“BIS”) 根据其《出口管理条例》(“EAR”)(《美国联邦法规》第 15 篇的第 730-774 部分)以及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 (“OFAC”) 根据其《海外资产控制法规》(《美国联邦法规》第 31 篇的第 500 部分)进行管理。

14.2“买方”承认并同意,未经主管政府机构或主管部门事先授权,不得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要求,出售、出口、再出口、转让或转售“产品”。“买方”进一步承认并同意,不得将“产品”出口、再出口、转让或转售给被美国政府(根据适用法律)禁止的个人或实体。“买方”进一步同意,若无所需的美国政府授权,不得代表 TI 或为了 TI 的利益直接或间接从任何被禁运/制裁的国家/地区或从任何此类被禁个人或实体向美国出口、再出口或转让任何将进口到美国的货物、服务或技术。

“买方”也承认并同意根据其他法律和法规(例如欧盟委员会法规或任何其他国家法规)遵守与其他最终用途/最终用户相关的所有其他适用限制。

在适用的范围内,“买方”承诺在所有情况下不进行以下交易:(a) 涉及任何适用制裁名单中列出的个人、组织或机构的交易,(b) 涉及禁运国家/地区的被禁止交易,以及 (c) 需要满足任何许可证要求但未获得必要出口许可证的交易。

14.3“买方”进一步同意,在出口、再出口或转让根据本合同从 TI 获得的任何“产品”之前获得任何必要的出口授权。各方均应在自己承担费用的情况下获取此等授权以及出口和进口单证,从而能履行此合同规定的各方应承担的义务。此外,对于“买方”有理由相信正在从“买方”处获取任何此类“产品”以进行出口的任何个人、公司或实体,“买方”应向其告知遵守上述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如果无法获得政府批准,TI 可以终止、取消或以其他方式免除履行这些条款规定其需承担的任何义务。

14.4 在不限制上述规定的一般性的情况下,“买方”进一步同意,未经 BIS、OFAC 或任何其他主管美国政府机构事先授权并且符合 EAR 和任何其他适用的美国政府法规,不得出口、再出口、转让、购买或转售“产品”至 EAR 第 740 部分补充条例 1 D1 类国家/地区中所列国家/地区的“军事最终用户”或在这些国家/地区用于军事最终用途。“军事最终用途”一词是指纳入美国军品清单(“USML”)(《美国联邦法规》第 22 篇的第 121 部分,国际武器贸易条例)或国际军品清单(“IML”)(如瓦森纳协定网站 www.wassenaar.org 中所述)中所述的军品;或分类在以“A018”结尾的出口管制分类编号(“ECCN”)下或“600 系列”ECCN 下的商品。“军事最终用户”一词是指国家武装部队(如陆军、海军、海军陆战队、空军或海岸警卫队)以及国民警卫队和国家警察、政府情报或侦察组织或其行为或职能旨在支持军事最终用途的任何个人或实体。“买方”进一步承认并同意,未经美国政府授权,不得直接或间接出口、再出口、转让或转售“产品”以用于核、化学或生物武器或导弹技术的设计、开发、制造或使用。

14.5“买方”对 TI 提供与将“产品”整合到任何军事最终用途项目相关的协助或服务的请求必须事先由 TI 书面批准用于出口控制目的,并且 TI 只有在获得可能需要的任何美国政府出口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向“买方”提供任何此类协助。TI 没有义务提供此类协助或服务。

14.6 TI 制定的任何“产品”出口分类或名称都仅供 TI 内部使用,不应将其理解为关于此类“产品”的正确出口分类或出口此类“产品”是否需要出口授权的表述或保证。  “买方”应根据本合同全权负责确定适用的出口分类和名称,包括但不限于 EAR 对“产品”的管制状态或适用性。

14.7 如果“买方”违反了第 14 节规定的任何义务和承诺,TI 可以终止、取消或以其他方式免除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应全额赔偿因“买方”未遵守第 14 条中的规定而对 TI 及其代表造成的任何损害、成本、损失和/或债务。第 14 节将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15.美国政府合同

如果“买方”打算在履行美国政府合同或分包合同时使用“产品”,其中适用《美国联邦采购法规》、《美国国防部联邦采购补充条例》或其他适用的政府采购规定或法规(统称“政府采购法规”),那么“买方”应在“买方”提交适用的“产品”采购订单之前以书面形式向 TI 通知各种适用的“政府采购法规”。除非 TI 另外书面同意并进行签署,否则 (i)“政府采购法规”不适用,(ii) TI 不应提供经认证的成本或定价数据,以及 (iii) 成本会计准则、缺陷定价和审计要求不适用。

 

16.转让和第三方受益人 

未经 TI 事先书面同意,“买方”不得转让本合同。任何未经授权的转让都是无效的。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均不对“买方”或 TI 以外的任何人授予任何利益、权利或补救措施。TI 的关联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履行 TI 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17.其他

本合同构成双方间有关“产品”销售的全部协议,并取代之前有关本合同标的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形式的信息、陈述或协议。对于针对此合同条款的任何增添、修改或弃权,除非这些增添、修改或弃权是以书面形式进行且得到了经过合理授权的 TI 代表的签署,否则这些增添、修改或弃权不对 TI 具有任何约束力。电子通信(包括电子邮件和/或社交媒体通信)不属于本条款所称的书面签署材料。交易习惯/贸易惯例或履约过程与本合同中任何条款的解释或补充均无关。尽管任何不同的、冲突的或附加的条款可能在任何采购订单或数据表、应用手册、采购订单确认书和在线沟通等其他书面文件(此处并未明确提及)中出现,应以上述条款为准。本合同中包含的各节标题仅供参考,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的含义或解释。

 

18.从未经授权的来源购买

为了获得完整的保修和支持,客户必须通过 TI 授权的来源购买 TI 产品。  对于在 TI 授权来源以外购买的产品,由于存在真实性、存储和处理方面的不确定性,TI 不提供器件认证或支持。

定义术语表

· BIS 具有第 14.1 条中定义的含义。

· 买方 指直接从 TI 购买“产品”的个人或实体。

· 消费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任何其他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律和法规所定义的人员。

· 承保索赔 具有第 10.1 条中定义的含义。

· 指日历日,除非另有说明。

· 被拒绝人员 具有第 14.2 条中定义的含义。

· EAR 具有第 14.1 条中定义的含义。

· ECCN 具有第 14.4 条中定义的含义。

· 预计发货日期ESD 指 TI 预计从适用的 TI 位置装运“产品”的日期。

· 政府采购法规 具有第 15 节中所述的含义。

· IC 指集成电路。

· IML 具有第 14.4 条中定义的含义。

· 军事最终用途 具有第 14.4 条中定义的含义。

· 军事最终用户 具有第 14.4 条中定义的含义。

· 非标准“产品” 指 TI 指定为“非标准”的“产品”。该名称包括为单个客户定制的“产品”,或主要由单个客户购买的非定制“产品”。

· OFAC 具有第 14.1 条中定义的含义。

· 其他索赔 具有第 10.3(e) 条中定义的含义。

· 支付 指 TI 已在发票到期日或该日期之前在 TI 的银行账户中收到“买方”支付的清算资金。

· 产品 指 TI 已经过认证并向市场推出的封装集成电路产品。为清楚起见,术语“产品”不包括(不限于):服务、参考设计、营销材料、软件、“样片”(或 TI 的“样片”计划)、晶圆和/或裸片产品、原型、实验器件和评估模块 (EVM)。TI 可能会根据单独的条款向“买方”提供这些项目或服务。

· 安全关键型应用 指发生故障时可能导致人员死亡或重伤、设备损失或严重损坏或对环境造成伤害的系统。

· 样片 指 TI 免费向“买方”提供的用于评估或测试的“产品”或预生产 IC。

· 规格 指特定“产品”当时最新的官方数据表(包括勘误表)中所列出该“产品”的可测量电气特性和物理特性。

· 标准“产品” 指 TI 指定为“标准”的“产品”。该名称包括向许多客户提供和/或出售的目录内“产品”。

· USML 具有第 14.4 条中定义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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