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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仪器 (TI) 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和德州仪器 (TI)(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TI”)销售条款

1.  适用性、要约与接受。 

通过 TI.com 订购商品须遵守下文列出的附加条款,见附录 A:TI.com 交易补充条款。 

商品只适用于商业用途,不供个人或消费者使用。 

买方可根据本条款向 TI 提交订单,要约购买商品,也可以要约购买和/或接收评估类商品。TI 可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任何订单。 

买方通过 TI.com 提交订单后,TI 发送的订单确认仅供参考之用,不表示 TI 接受买方订单或确认销售和/或发送商品的要约。只有当 TI (i) 发送信息确认商品已发货或 (ii) 发送明确的接受确认书时,才视为接受要约。此类接受仅适用于已确认发货的商品,或 TI 已在明确的接受确认书中指明的商品。

本合同中的条款是约束 TI 向买方出售或供应商品的唯一条款。TI 对买方要约的接受明确限于这些条款。TI 特此反对并拒绝买方提出的任何其他或不同的条款,包括买方采购订单中包含的条款,除非 TI 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此类条款。大写的词语将具有本合同末尾定义术语表中所述的含义。本合同中的条款适用于中国(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的非消费者买方。  买方确认购买目的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任何其他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律和法规所定义的日常消费。

在接受买方的要约之前,TI 可随时因任何原因拒绝、取消或限制买方的订单,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数量不足;TI 认为商品有问题需要维修;商品或定价信息出现错误;或者,TI(或其授权业务合作伙伴)发现信用和防欺诈相关问题。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买方将收到通知,而且其为这类商品所支付的任何款项(如有)都将予以退还。

2.  价格。

在适用情况下,TI 将以各种方式(例如报价)向客户告知定价,并通过订单确认来确认交易价格。在发货之前,TI 的价格可能会因规格、数量、发货安排、请求的交货日期的调整或其他条件变化而发生变化。最终有效价格是以发货日的发票中显示的价格为准。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以美元计价并付款。

从 TI.com 购买商品时,请参阅附录 A 中的其他条款。 

3.  交货。 

除非 TI 另行通知买方,否则在 TI 的装运点以 FCA (Incoterms 2020) 方式交货。一旦 TI 将货物交至 TI 指定的装运点,损失或损坏的风险将转移至买方。买方应为后续的一切损失或损坏担责。在交货至 TI 指定的装运点后,买方独自负责运费和保险费。如果 TI 代表买方承担运费或保险费,那么买方必须立即向 TI 偿还此类运费或保险费。

除非 TI 另行通知买方,否则买方是进口申报人,负责所有进口关税、税和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或者所需的许可证或通关。TI 可能会分期交货。 

在适用情况下,TI 将告知买方预计发货日期。TI 不对买方因 TI 未能按预计发货日期发货而遭受的任何损坏、损失或费用承担责任。

买方特此允许 TI 代表其自身以及作为副代理人代表 TI 的各子公司在以下方面享有担保权益:(i) TI 向买方出售或交付的所有现有和未来的商品;(ii) 所有现有和未来的账簿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账簿和分类账、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以及与买方相关或与享有此处所授担保权益的任何个人财产有关的数据;以及 (iii) 所有收益,不论是现在拥有并存在还是此后获得或产生,包括但不限于:(A) 上述任何一项或由此产生的所有租金、有价证券、专利费和利润,(B)买方现在或此后在出售、交换、租赁、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上述任何一项时收到的所有动产以及 (C)由于前述任何项目或任何收益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而根据任何保险单应支付的现在或此后的任何金额,以确保买方及时无条件地付款和履行买方欠 TI 的所有债务、义务、债款和负债。根据 TI 的要求,买方同意立即签署任何文件,并自行承担费用来实施 TI 认为必要或可取的任何其他行为,以确认、继续和/或完善本节授予的担保权益。在不限制或减损上述规定之外,买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 TI 签署并登记任何一份或多份涵盖受本节所授担保权益制约的所有动产的财务报表。

除非 TI 另行通知买方,对于通过国际水域或空域运输的国际货件,所有权在商品离开 TI 装运点所在的管辖区域后立即转移至买方。除非 TI 另行通知买方,否则对于国内货件和未通过国际水域或空域运输的国际货件,所有权在商品于 TI 装运点交付至买方的承运人或指定人时发生转移。

从 TI.com 购买商品时,请参阅附录 A 中的其他条款。

4.  取消和重新安排。

对于产品、晶圆产品和裸片产品,买方可以根据以下规则取消或重新安排订单:

买方要求的取消或重新安排日期 
 标准产品
非标准产品 
ESD 前 30 天以内 
不允许
不允许
ESD 前 30-90 天 
允许
不允许
ESD 前 90 天以上
允许
需要 TI 批准。可能会收费。

对于评估类商品:不得取消或重新安排评估类商品订单。

尽管有上述规则,某些商品仍需遵守特殊的取消和重新安排条款;TI 会在接受订单之前将这些条款告知买方。

5.  支付条款。

在适用情况下,应在 TI 发票日之后的三十 (30) 天进行支付。TI 可能会出于任何原因随时更改或撤销赊销额或支付条款。如果买方或其关联企业未能在到期时支付,TI 及其关联企业可以暂停或取消所有履约,包括延迟或取消任何与未结订单相关的发货。对于因买方未能支付而暂停或取消所导致的任何费用或损失,TI 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买方应使 TI 免受其损害。买方不得因未解决的争议而扣除任何支付金额。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TI 可以每月向买方收取 1.5% 的逾期利息(每年 18%)。

从 TI.com 购买商品时,请参阅附录 A 中的其他条款。 

6.  税务。

价格不包括任何税费,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税、增值税、货物和服务税或者类似税费。TI 将按照适用法律的要求在发票上显示售价和税,除非买方能够在TI出具发票前向 TI 提供有效的销售税免税证明,否则需缴纳该税。如果法律要求买方从向 TI 支付的金额中扣除任何税款,则买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尽量减少此类预扣税,向 TI 提供收据或证明作为已缴纳税款的证据,并向 TI 偿还预扣金额,以便 TI 收到发票全额款项。

7.不可抗力。

对由以下原因造成的任何不履约或延迟履约,不构成 TI 违反本合同义务且 TI 不对此负责: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超出 TI 的合理控制范围的情形(无论是否预见),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力短缺、能源、燃料、机械或材料、技术故障或未能实现产量、战争、国内动乱、传染病、流行病、任何政府法案、法律或法规(包括任何司法命令或法令)、任何通信或电源故障、劳资纠纷、自然灾害、火灾、洪水、地震、爆炸、恐怖主义行为或天灾。如果出现器件短缺的情况,TI 可自行决定如何分配产品的生产和交付。

8.保证和相关补救措施。

8.1 根据以下第 8.2 条至第 8.4 条、第 9 条和第 11 条的规定,TI 向买方保证每个 (i) 产品在 TI 或 TI 授权经销商交付之日起十二 (12) 个月内均符合 TI 针对该产品发布的规格,(ii) 晶圆和裸片产品在 TI 或 TI 授权经销商交付之日起三十 (30) 天内均符合 TI 针对该产品发布的规格,且 (iii) 评估套件在 TI 或 TI 授权经销商交付之日起九十 (90) 天内无材料或工艺缺陷。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况,TI 将不会对不合格的商品负责:

(a) 引起不合格的原因是除 TI 之外实体未按照《用户指南》的说明而导致疏忽、错误使用或错误处理(包括错误存储、安装或测试、使用评估类商品),或商品经过除 TI 之外实体的改动或修改; 

(b) 不合格是由买方设计、规格或对此类产品的要求或系统设计不当造成的;或 

(c) 适用情况下,买方未按时付款。 

仅在 TI 认为必要之时才会采用测试及其它质量控制技术。TI 不一定会测试每个商品的所有参数。

如果买方未在交付后十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 TI 任何明显的商品缺陷,或者未在发现任何隐藏缺陷后十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 TI 该缺陷,则买方根据本第 8 条对 TI 提出的索赔无效。 

8.2 TI 的唯一责任是自行选择维修或更换不符合上述保证的商品,或将此类商品的款项存入买方的账户。TI 应此保证的要求所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在保修期内退回到 TI 指定地址的商品,以及经 TI 确定不符合此保证的商品。如果 TI 选择维修或更换此类商品,则 TI 应拥有合理的时间来完成此类操作。已修复商品的保修期应为初始保修期的剩余部分。更换的商品具有重新计算的完整保修期。

8.3 除上述规定外,商品、晶圆图(本合同定义)和所有相关文档均按“原样”提供,且不保证没有瑕疵。对于此类产品,TI 拒绝作出任何其他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或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常见故障保证或对适销性、在某特定用途方面的适用性的保证或承诺和评估类商品不侵犯知识产权的保证。

8.4 TI 可向买方提供技术性、应用或设计建议(包括参考设计)、质量描述、可靠性数据或其他服务。买方同意,如上述规定的那样,提供上述服务并不扩大或以其他方式更改 TI 的保证范围,而且不得因 TI 提供此类服务或项目而产生其他义务或责任。TI 按“原样”向买方提供所有服务和商品(除本合同定义的商品以外)。对于此类服务和商品,TI 拒绝作出任何其他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或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常见故障保证或对适销性、在某特定用途方面的适用性的保证和承诺,及不侵犯知识产权的保证。

9.买方责任;评估类商品。 

9.1 一般条款。买方应自行对其产品和应用程序负责。这包括买方应当(1)挑选和使用适用其产品和应用程序的TI商品,(2)设计、验证和测试其产品和应用程序,以及 (3)确保其产品和应用程序遵循所适用的标准和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尽管TI可能会提供信息和支持,买方仍然自行对其产品和应用程序负责,包括但不限于,TI提供一个样品设计或设计建议,或者展示符合和能够满足行业标准或专有标准的商品,或帮助客户的产品和应用程序符合行业标准或专有标准。买方自行承担将商品用于其自己的产品和应用程序的所有风险。TI不会对买方在其产品和应用程序中使用TI商品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TI商品故障引起的严重的财产损失,环境危害,人身损害或死亡,比如生命攸关的医疗设备。买方承诺将采用合适的安全保障措施来预测和将因TI商品在其自己的产品和应用程序中失效导致的危害后果降到最低。。

9.2评估类商品仅供产品和/或软件开发人员在研发环境中用于促进 TI产品的可行性评估、实验或科学分析。  评估类商品没有直接功能,不得用于生产应用、生产测试平台或测试设备。  仅当 TI 进行事先书面许可之后,买方才可以将评估类商品用于现场测试(即评估买方的应用)。评估类商品不供消费或家庭使用。  

9.3 买方赔偿。买方应全额赔偿并使TI 受偿人免受买方因其自身产品和应用程序的责任和/或买方未遵守第 9 条中的规定而对 TI 受偿人造成的任何损害、成本、损失和/或债务(包括律师费用),无论是否有TI的疏忽或其他原因。

10.知识产权赔偿。

10.1 根据第 8 条、第 9 条、第 10.2 条至 10.5 条和第 11 条的规定,如果有针对买方提出的任何索赔或诉讼,只要此类索赔或诉讼是基于以下指控:TI 制造和提供给买方的产品或裸片产品直接侵犯了美国、加拿大、日本或欧盟成员国的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除外)、版权或商业秘密(以下简称为“承保索赔”),那么 TI 将为买方提供辩护,并且对于最终裁定买方因承保索赔而赔偿的或 TI 同意作为承保索赔和解或妥协方案的任何损害、损失或成本(不包括间接损害和惩罚性损害),TI 将偿还对应的费用。

除非买方满足以下条件,否则 TI 没有义务为买方辩护或赔偿:

(a) 迅速向 TI 通知承保索赔,并向 TI 提供索赔或诉讼的文件副本, 

(b) 向 TI 提供买方拥有、保管或控制的所有证据,并且 

(c) 给予 TI 合理的协助和完全控制权以便 TI 进行相关辩护以及进行所有谈判以达成和解或妥协。买方同意,对于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保索赔,为 TI 提供买方能够提供的任何有利辩护,包括但不限于对此类承保索赔所涉及的任何知识产权进行许可或再许可的任何许可或选择权。买方将有权自费选择辩护人参加辩护。

第 10.1 条规定不适用于评估类商品或晶圆产品。

10.2 如果 TI 有义务根据第 10 节的规定为买方辩护,TI 可以但无义务采取以下措施: 

(a) 获得允许买方继续使用产品或裸片产品的许可,

(b)以对产品功能不造成实质影响的方式更换或修改产品或裸片产品,以使其不侵权,或者

(c) 如果 TI 不能以商业合理成本完成 (a) 和 (b),则 TI 可以在不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停止向买方出售产品或裸片产品。

如果 TI 选择提供上述 (a) 和 (b) 条款中的任一选项,则 TI 将完全履行第 10.1 条中与该承保索赔相关的义务,但不包括 TI 采取此类措施之前由买方造成的任何损害、损失或成本(不包括间接损害和惩罚性损害)。如果 TI 选择上述 (c) 条款中的选项,则无论是否有任何其他索赔,TI 将完全履行本合同下的赔偿义务,并且买方将把仍归买方所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和所有产品退还给 TI。

10.3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TI 将不承担第 10.1 条和 10.2 条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a)买方在向 TI 通知承保索赔之前的三十六 (36) 个月内没有购买受制于承保索赔的商品,

(b)买方尚未及时为受制于承保索赔的商品全额付款,

(c) 产生承保索赔是由买方或买方的客户提出了针对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所引起的,

(d) 由买方的故意行为或买方未经 TI 事先书面同意,做出的任何和解或妥协所导致的任何成本、损失或损害,以及

(e) 承保索赔基于: 

i.买方将商品与任何其他商品、器件、软件或设备结合使用,

ii.买方在包括制造过程在内的过程中使用商品,

iii.买方对商品的修改,

iv.TI 遵守买方的特定设计、说明或规范,或者

v. TI 遵守任何行业或专有标准或买方使用商品来实现任何行业或专有标准(此类索赔,即上述 (i) 到 (v) 相关的索赔,在本合同中单独或统称为 “其他索赔” )。

10.4 如果有针对 TI 提出的任何索赔或诉讼,只要此类索赔或诉讼基于其他索赔,那么买方将为 TI 提供辩护,并且对于最终裁定 TI 因其他索赔而赔偿的或经买方同意的作为其他索赔和解或妥协方案任何损害、损失或成本(不包括间接损害和惩罚性损害),买方将偿还对应的费用。TI 将有权自费选择辩护人参加辩护。

10.5 上述条款规定了双方在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唯一责任,并取代有关此方面的所有明示、暗示或法定保证或承诺。买方理解并同意,上述知识产权赔偿条款是本合同的关键要素,而且在缺少这些条款时,本合同的材料和经济学术语将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11.限制和损害免责声明。

11.1 一般性限制。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对有关本合同或由本合同或因使用评估类商品而造成的任何特殊、附带、间接、惩罚性、偶发、相应或惩戒性损害,不管 TI 是否获悉可能会产生上述损害,TI 概不负责。排除在外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拆卸、修改或重新安装费、采购替代产品或服务的附带费用、重新测试、外部计算机时间、劳动力成本、商誉损失、利润损失、成本损失、丧失使用价值、丢失数据或营运中断所带来的损失。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在导致诉讼理由的事件发生超过十二 (12) 个月之后,不得针对 TI 提出任何索赔或诉讼。

11.2 具体限制。在任何情况下,对于本合同下提供的评估类商品的任何使用,包括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保证、赔偿或其他义务,TI 因此所需承担的赔偿总额都不得超过在之前十二 (12) 个月期间为导致损失或损害索赔的相关特定评估类商品向 TI 支付的总金额。发生多起索赔不得扩大或扩展此限制的范围。

11.3 买方理解并同意,上述责任限制是本合同的关键要素,而且在缺少这些限制时,本合同的材料和经济学术语将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12.无违约豁免。 

若买方有任何违约行为,TI 可拒绝进一步发货。如果 TI 选择继续发货,则 TI 的行为不应构成豁免任何此类违约或影响 TI 对此类违约的法律救济。每次根据任何订单进行的发货将被视为单独的销售和交易。

13.管辖法律和管辖地。 

本合同应受新加坡法律规范并据以释义,但不适用其冲突法原则。本合同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约公约。双方同意,任何由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包括合同的成立、有效和终止的争议,如果不能经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可以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AIC)依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予以解决,该仲裁规则视为本合同本条款的一部分。仲裁地为新加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语言为英文。双方同意仲裁裁决可在任何国内或外国法院得以执行,任一方得向任何有管辖权的国内或外国法院或以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禁令救济。双方进一步同意,在仲裁开始之后,他们将根据届时有效的SIAC-SIMC Arb-Med-Arb规则,在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通过调解解决争议。调解过程中达成的任何和解方案都应交由SIAC指定的仲裁庭,并可以按照和解的条件作出合意裁决。

从 TI.com 购买商品时,请参阅附录 A 中的其他条款。

14.出口管制。

商品的出口、再出口和转让需遵守美国出口管制和制裁。  买方了解并同意:i) 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ii) 未事先获得必要的政府授权时,不向美国禁运/制裁或限制目的地、个人或实体出口、再出口、出售或转让商品;和 iii) 向从买方获得商品的任一方告知上述合规义务。

买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俄罗斯销售、出口或再出口商品,或再出口商品以供在俄罗斯使用。在适用上述义务时如遇任何问题,买方应立即通知 TI。

除非事先获得必要的美国或其他政府授权,否则买方不得出口、再出口、转让、购买或出售任何商品:(i) 用于军事用途;(ii) 供军事最终用户使用;或 (iii) 用于核类、化学类或生物类武器或导弹技术的设计、开发、制造或使用。  有关其他信息,请参阅《美国出口管理条例》第 744 部分。

各方均应在自己承担费用的情况下获取必要的出口和进口授权,从而能履行第 14 条规定的各方应承担的义务。  买方应赔偿因其未遵守此条规定而对 TI(包括 TI 代理商和代表)造成的任何损害、成本、损失和/或债务。  如果无法获得要求的批准,或买方违反第 14 条规定,TI 可以终止、取消或以其他方式免除履行这些条款规定的任何义务。  商品分类的目的是方便 TI 管理,不应解释为任何形式的声明或保证;买方应负责履行其合规义务。   本节将在这些条款终止或到期后继续有效。

15.美国政府合同。 

若买方希望利用产品来履行适用美国联邦采购法规 (“FAR”)的美国政府合同或分包合同,TI仅同意遵守FAR52.244-6(2021年7月)规定的商业品分包商条款,前提是条款适用于TI向买方提供的商品。除非TI授权的代表另行签署书面同意,其他的FAR条款,FAR补充规定或其他相关之政府采购规则将不适用于TI商品和服务的销售和提供。特别指出的是,在不减损前述限定的情况下, TI 将不提供,或其提交不视为提供经验证的成本或定价资料,以及 TI将不受买方的美国政府合同或分包合同中有关成本可允许性、成本会计和/或稽核规定的条款的约束。

TI技术数据和计算机软件通常是以TI的费用自行开发,并非履行美国政府合同。 TI声明并应被买方和美国政府理解其保留根据美国政府合同向买方提供的所有技术数据和计算机软件的所有权。 除非经授权的TI代表另行书面明确同意, 美国政府或美国政府合同下的任何上一级承包商都不会从TI获得超出TI商业客户对此类技术数据和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16.转让和第三方受益人。 

未经 TI 事先书面同意,买方不得转让本合同。任何未经授权的转让都是无效的。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均不对买方或 TI 以外的任何人授予任何利益、权利或补救措施。TI 的关联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履行 TI 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17.机密性。

买方理解,晶圆产品的晶圆图以及其中单个芯片的分区(称为“划片道”)均属保密信息。  买方同意保护晶圆图和晶圆产品的机密信息,不向第三方披露。

18.评估类商品供货情况。

TI 在修改或停产评估套件和/或预量产产品时不会另行通知。 

19.其他。

本合同构成双方间有关商品销售的全部协议,并取代之前有关本合同标的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形式的信息、声明或协议。对于针对此合同条款的任何增添、修改或弃权,除非这些增添、修改或弃权是以书面形式进行且得到了经过合理授权的 TI 代表的签署,否则这些增添、修改或弃权不对 TI 具有任何约束力。若具有管辖权法院基于任何理由判定本合同某一规定无法执行时,将在最大程度上执行该规定以实现当事人之意图,而本合同其余部分将维持其完整效力。电子通讯(包括电子邮件和/或社交媒体通讯)不属于本条款所称的书面签署材料。交易习惯/贸易惯例或履约过程与本合同中任何条款的解释或补充均无关。如果《销售条款》和附录 A 中的《TI.com 交易补充条款》之间发生冲突,应以有关 TI.com 交易的《TI.com 交易补充条款》为准。尽管任何采购订单可能有任何不同的、冲突的或附加的条款,或未明确纳入本合同的其他书面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表、应用手册、采购订单确认书和在线沟通等),对于所有其他交易,应以《销售条款》为准。本合同中包含的各节标题仅供参考,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的含义或解释。

从未经授权的来源购买

为了获得完整的保修和支持,客户必须通过 TI 授权的来源购买 TI 产品。  对于在 TI 授权来源以外购买的产品,由于存在真实性、存储和处理方面的不确定性,TI 不提供器件认证或支持。

定义术语表

  • 买方 指直接从 TI 购买和/或接收商品的个人或实体。
  • 消费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任何其他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人员。
  • 承保索赔 具有第 10.1 条中规定的含义。
  • 生命攸关的医疗设备 指出现故障会导致严重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医疗设备(例如生命保障设备、心脏起搏器、心脏除颤器、人工心脏泵、神经刺激器以及植入设备)。此类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鉴定为第三级设备及美国以外相同等级的所有医疗设备。
  • 天 指日历日,除非另有说明。
  • 裸片 指半导体晶圆上的单个集成电路。
  • 裸片产品 指通过 TI 探针测试的裸片。 
  • 预计发货日期 或 ESD 指 TI 预计从适用的 TI 位置装运产品的日期。
  • 评估套件 指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买方的电子组件,用于 TI 外部的研发环境,以促进主要涉及 TI 产品的可行性评估、实验或科学分析。评估套件包括评估套件、评估模块 (EVM)、评估板、开发套件和仿真器以及完工参考设计。
  • 评估类商品 指评估套件、预量产产品和/或样片。为清楚起见,术语“评估类商品”不包括(不限于)以下各项:产品、服务、营销材料、软件、晶圆产品和裸片产品。 
  • 政府采购法规 具有第 15 条中所述的含义。
  • IC 指集成电路。
  • 商品 指产品、评估类商品、裸片产品和/或晶圆产品。
  • 非标准产品 指 TI 指定为“非标准”的产品、裸片产品或晶圆产品。该名称包括为单个客户定制的产品,或主要由单个客户购买的非定制产品。
  • 其他索赔 具有第 10.3(e) 条中定义的含义。
  • 支付 指 TI 已在发票到期日或该日期之前在 TI 的银行账户中收到买方支付的清算资金。
  • 预量产产品 指 TI 未经过认证并向市场发布的已封装集成电路产品,其质量保证、可靠性性能测试和/或工艺鉴定可能尚未完成。  术语“预量产产品”包括原型、实验器件以及 TI 数据表中指定为“预告”或“预发布”的器件。  为清楚起见,术语“预量产产品”不包括(不限于):服务、参考设计、营销材料、软件、晶圆产品、裸片产品以及评估模块 (EVMs)。TI 可能会根据单独的条款向买方提供这些项目或服务。
  • 产品 指 TI 已经过认证并向市场发布的封装集成电路产品。为清楚起见,术语“产品”不包括(不限于):服务、参考设计、营销材料、软件、评估类商品(包括 TI 的样片计划)、晶圆产品和裸片产品。 
  • 样片 指 TI 免费向买方提供、用于评估或测试的产品或预量产产品。
  • 规格 指特定产品、裸片产品或晶圆产品当时最新的官方数据表(包括勘误表)中所列出该产品的可测量电气特性和物理特性。
  • 标准产品 指 TI 指定为“标准”的产品、裸片产品或晶圆产品。该名称包括向许多客户提供和/或出售的通用产品。
  • TI 受偿人指德州仪器公司,包括其子公司和关联企业,以及该等实体的员工、董事、高管、代理人和受让人。
  • 晶圆图 指用于区分裸片产品和裸片(未通过 TI 面向特定晶圆产品的探针测试)的文档。  
  • 晶圆产品 指包括多个未分离裸片产品和多个未通过 TI 探针测试的未分离裸片的半导体晶圆。  为清楚起见,术语“晶圆产品”不包括晶圆图。

2022-06修订

附录 A:TI.com 交易补充条款

TI.com 附加条款

请仔细阅读以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TI.com 交易补充条款。如对 TI.com 订单有任何疑问,请通过此处指明的电子邮件或电话联系 TI 支持中心

这些条款适用于您通过 TI.com 所下的全部订单以及 TI 通过 TI.com 向您提供的所有商品(以下简称“TI.com 商品”),并用于补充销售条款。以各种形式,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 、应用程序接口(API)或电子邮件在TI.com 下订单称为“TI.com 交易”。为避免疑义,此处说明 TI.com 交易的销售实体是德州仪器 (TI)(上海)有限公司。

在每一次 TI.com 交易中,您均接受并同意这些条款以及 TI 的使用条款隐私政策Cookie 政策,以及 TI.com 商品或相关材料随附的任何相关条款、通知或免责声明。

您同意,TI 可以出于以下目的接收、使用和/或向第三方披露信息,包括所提供的个人数据(包括账单信息):(i) 处理您的 TI.com 交易订单;(ii) 为发货、交货或处理付款交易提供便利;和 (iii) 关于您的订单和 TI.com 商品的信息。TI 的隐私政策适用于信息的处理,包括您提供的个人数据。

如果您是代表企业下订单,则您声明并保证您已获得企业授权可代表企业接受上述条款和《销售条款》。您同意,如果您应受惩罚的行为因您下订单、使用 TI.com 或违反这些条款或《销售条款》而起或与之相关,进而引发任何索赔、诉讼或法律行动,则您将保证 TI 及其子公司、管理人员、代理和员工不受损害,并对其作出补偿,包括因索赔、损失、损害、诉讼、判决、诉讼费用和律师费而引起的责任或费用。 

1. TI.com 价格、费用、供货情况和开票。

价格仅涵盖 TI.com 商品,不包含交易税(如增值税、商品和服务税、消费税、销售税)、装运费、运费、关税及其他收费或费用,如 TI.com 商品特殊包装和标记费、许可证费、证书费、海关申报和登记费(统称“额外费用”)。您负责承担任何额外费用。

在您下订单后,但在 TI 按照销售条款第 1 条所述接受您的要约之前,TI 无法确认 TI.com 商品的价格或供货情况或额外费用。尽管 TI 已做出努力,但仍有少量 TI.com 商品的价格可能标错,并且/或者额外费用可能会算错。如果 (i) TI.com 商品的正确价格高于您下单时 TI.com 上标注的价格或此类 TI.com 商品无法立即发货,或 (ii) 额外费用高于您下单时 TI.com 上标注的额外费用,则 TI 可自行决定在发货前联系您寻求指示,或拒绝并取消订单,然后通知您上述决定。在接受您的订单之前,TI.com 商品的产品信息、价格和供货情况可随时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TI.com 商品的最终定价、额外费用、交货和装运详情将显示在订单的财务发票(简称“财务发票”)上,该发票将在装运前立即提供。要获取您的财务发票,您可以登录 myTI 帐户并查看订单历史记录;如果您以访客身份下单,请向 TI 支持中心索取财务发票副本。如果您选择使用信用额度支付订单,则可能需要通过信用额度发放机构获取您的财务发票。

2.TI.com 装运和交货。 

除非 TI 向您另行通知,货物将按照订单装运说明中所示的装运条款交付到您订单中指定的目的地。 

TI 可能选择供应商来装运 TI.com 商品,您下订单即表示授权每个供应商代表您向政府主管部门支付额外费用(如适用)。我们可能直接向您收取额外费用,不包含在您的订单价格中。

3.退货和退款

除非适用法律明确要求或这些条款另有规定,否则 TI 不支持任何退款、退货或换货。自 TI 收到退回的商品之日起,所有退款都将在三十 (30)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邮费、包装费或额外费用均不支持退款。

4.TI.com 支付条款。

除非您和 TI 另有书面约定,否则所有适用的付款都必须在 TI.com 商品装运前全额支付。您在下订单时,TI 可能会向您的信用卡或借记卡发行机构预授权大约订单全额,这可能会影响您的可用信用额度。在结算过程结束时确认您的订单,即表示您同意接受并支付 TI.com 商品款项以及所有额外费用。通常情况下,直到订单装运时才会向您收取订单费用;但是,也可能会在您在下订单时向您收费,具体取决于您选择的付款方式。

您表示并保证您有权使用您提供的任何信用卡或其他付款方式,并且您向 TI 提供的所有账单信息均真实准确。在接受订单前,TI 可能要求提供额外的信息或证明。

5.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与 TI.com 交易有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如果当事双方之间在根据本合同履行责任或开具发票方面发生任何争议,在提起任何正式诉讼之前,当事双方将立即真诚地尝试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无法在六十 (60) 天内友好解决由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和纠纷,应根据任何一方的申请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为“SHIAC”)进行仲裁。双方特此同意,所有此类争议和纠纷均应由 SHIAC 在上海根据仲裁之日有效的 SHIAC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应为英语。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判决登记和随后的任何执行可能要求进行披露外,与仲裁有关的所有事项,包括裁决,均应保密。

本合同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编写和签署,如果两种语言之间存在任何歧义,则以英文为准。

6.  在 TI.com 上使用优惠码。 

TI 可自行决定是否向您提供优惠码。要兑换优惠券,您可在所提供的空白处输入优惠码,如果优惠券有效,结算时将显示节省的金额。如果在购买时没有输入优惠码,则无法使用优惠券。优惠券不能用于兑换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优惠券不可用于对之前的购买进行调整且不可转让、不可转售,不能与其他任何特价、促销、优惠券或折扣组合使用。

附录 B:评估套件监管声明

1.美国。

适用于未获 FCC 批准的评估套件的声明:

FCC 声明:设计该套件的目的在于帮助产品开发人员评估电子组件、电路或与套件相关联的软件,以确定是否要将上述产品增加到成品中,并帮助软件开发人员编写与最终产品配套使用的软件应用。该套件并非成品,组装后不得转售或在市场上出售,除非先获得所需的所有 FCC 设备授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执行操作:本产品不会对经许可的无线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本产品接受有害干扰。除非组装套件设计用于在本章第 15、18 或 95 节规定下进行操作,否则该套件的操作人员必须根据 FCC 许可证持有者的授权执行操作,或须根据本章第 5 节获得实验授权。3.1.2 

对于注释为符合 FCC – 联邦通信委员会第 15 部分规定的评估套件:

注意事项

这个器件符合 FCC 标准的第 15 部分。操作同时受以下两项条件制约:(1) 此器件不能带来有害干扰;(2) 此器件必须接受任何收到的干扰,包括可能会引起不良运作的干扰。

未经合规负责方明示同意的任何更改或改动都可能导致用户操作本设备的授权失效。

适用于 A 类评估套件的 FCC 干扰声明

注:根据 FCC 规则第 15 部分的规定,本设备已经过测试并证明符合 A 类数字器件的限制要求。这些限制的目的是在商用环境中操作本设备时提供合理保护,防止有害干扰。本设备会产生、使用并可辐射射频能量,如不按照指导手册安装和使用,可能给无线电通讯带来有害干扰。在住宅区使用本设备有可能导致有害干扰,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将需独自承担消除此干扰所需的费用。

适用于 B 类评估套件的 FCC 干扰声明

注:根据 FCC 规则第 15 部分的规定,本设备已经过测试并证明符合 B 类数字器件的限制要求。这些限制的目的是在住宅安装中提供合理保护,防止有害干扰。本设备会产生、使用并可辐射射频能量,如不按照说明手册安装和使用,可能给无线电通讯带来有害干扰。不过,我们不保证在特定的安装中不会产生干扰。通过打开和关闭本设备可确定本设备是否给无线电或电视接收带来了有害干扰,如果确实如此,建议用户尝试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消除干扰:

  • 重定向或重定位接收天线。
  • 增大设备和接收器间的距离。
  • 将设备连接到不同于接收器所连接电路的插座上。
  • 咨询经销商或有经验的无线电/TV 技术人员以获得帮助。

 

2.加拿大。对于附有加拿大创新科学发展部 (ISED)RSS-210 合规证书的评估套件 

关于评估套件(包括无线电发射器):

此器件符合加拿大ISED免许可 RSS。操作同时受以下两项条件制约:(1) 此器件不能带来有害干扰;(2) 此器件必须接受任何收到的干扰,包括可能会引起该器件不良运作的干扰。

Concernant les ensembles d’évaluation (Evaluation Kits) avec appareils radio:

Le présent appareil est conforme aux CNR d’Innovation, Sciences et Développement économique Canada (ISDE) applicables aux appareils radio exempts de licence. L'exploitation est autorisée aux deux conditions suivantes: (1) l'appareil ne doit pas produire de brouillage, et (2) l'appareil doit accepter tout brouillage radioélectrique subi, même si le brouillage est susceptible d'en compromettre le fonctionnement.

含有可拆式天線的相關評估套件:

依據加拿大ISED法规,僅可使用加拿大ISED就發送器核准之天線種類和最大 (或最小) 增益來操作此無線電發送器。為減少對其他使用者潛在的無線電干擾,應選擇等效全向輻射功率 (e.i.r.p.) 不得超過正常通訊所需範圍的天線種類及其增益。此無線電發送器業經加拿大ISED核准,可在為各種天線指定之最大允許增益和所需天線阻抗下,與使用者指南列出之天線類型一并操作。此裝置嚴禁使用此清單未列出且增益高於為該種類指定的最大增益的天線種類。

Concernant les Evaluation Kits avec antennes détachables:

Conformément à la réglementation d'Industrie Canada, le présent émetteur radio peut fonctionner avec une antenne d'un type et d'un gain maximal (ou inférieur) approuvé pour l'émetteur par Industrie Canada.Dans le but de réduire les risques de brouillage radioélectrique à l'intention des autres utilisateurs, il faut choisir le type d'antenne et son gain de sorte que la puissance isotrope rayonnée équivalente (p.i.r.e.) ne dépasse pas l'intensité nécessaire à l'établissement d'une communication satisfaisante.Le présent émetteur radio a été approuvé par Industrie Canada pour fonctionner avec les types d'antenne énumérés dans le manuel d’usage et ayant un gain admissible maximal et l'impédance requise pour chaque type d'antenne.Les types d'antenne non inclus dans cette liste, ou dont le gain est supérieur au gain maximal indiqué, sont strictement interdits pour l'exploitation de l'émetteur

3.  日本。

出貨至日本的評估套件法規聲明:請參閱日本国内に輸入される評価用キット、ボードについては、次のサイトをご覧ください。

買方有責任遵循按照相關日本法律 (包括日本無線電法和電器與材料安全法) 使用評估套件的日本法律規定。

在日本視為「無線電頻道產品」之評估套件使用者聲明:TI 可能未認證進入日本的評估套件是否符合日本無線電法的技術要求。若使用者在日本使用未經日本無線電法技術要求認證的評估套件,使用者應遵照日本無線電法律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有關評估套件規定 (為免疑慮,此單純僅供參考之用並且應由使用者進行證查):

1.  內政與通訊部於 2006 年 3 月 28 日根據該部日本無線電法無線電規則第 6 條第 1.1 項發布第 173 號通知,該通知定義的在屏蔽室或任何其他測試設施中使用評估套件。

2.  僅在使用者獲得日本無線電法有關評估產品的無線電測試站許可後,始得使用評估套件,或是

3.  僅在使用者獲得日本無線電法有關評估產品的技術要求符合性證書後,始得使用評估套件。再者,除非使用者通知受讓人以上聲明,否則不得轉讓評估套件。請注意,若使用者不遵循以上規定,使用者將會受到日本無線電法的處罰。

 

【無線電波を送信する製品の開発キットをお使いになる際の注意事項】 開発キットの中には技術基準適合証明を受けて いないものがあります。 技術適合証明を受けていないもののご使用に際しては、電波法遵守のため、以下のいずれかの 措置を取っていただく必要がありますのでご注意ください。

1.  電波法施行規則第6条第1項第1号に基づく平成18年3月28日総務省告示第173号で定められた電波暗室等の試験設備でご使用 いただく。

2.  実験局の免許を取得後ご使用いただく。

3.  技術基準適合証明を取得後ご使用いただく。 

 

なお、本製品は、上記の「ご使用にあたっての注意」を譲渡先、移転先に通知しない限り、譲渡、移転できないものとします。 上記を遵守頂けない場合は、電波法の罰則が適用される可能性があることをご留意ください。 日本テキサス・イ ンスツルメンツ株式会社 東京都新宿区西新宿6丁目24番1号 西新宿三井ビル

評估套件的電源線通訊聲明:

請參閱電力線搬送波通信についての開発キットをお使いになる際の注意事項については、次のところをご覧くださ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