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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 TI.com Store Terms of Sale

TI 商店交易的销售条款

TI 商店交易的销售条款

德州仪器 (TI) 公司

TI 商店交易的标准销售条款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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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本文为英语版本销售条款的翻译。您理解并同意提供翻译仅出于便利目的,您与 TI 间的关系只适用于英语版本。如果销售条款的英语版本的信息与翻译后的信息之间存在任何矛盾,以英语版本为准。

以下 TI 商店交易的标准销售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请仔细阅读。这些条款受到德克萨斯州法律的约束。除非另有说明,否则“TI”即指德州仪器公司。

第I节的条款与条件适用于TI已经取得资格并投放到市场的封装集成电路产品(在该节中称为“产品”,在 TI 商店中称为“IC”)。为清晰起见且不受限制,“产品”不包括:服务、参考设计、市场营销资料、软件、样片(无论是否依据以下第III节或其他方式提供)、晶圆和/或晶片产品、原型、实验装置和评估模块(无论是否根据以下第II节或其他方式提供)。

第 II 节的条款与条件适用于评估板或初步试用套件、组件或工具(在该节中称为“EVM”,在 TI 商店中称为“工具”)。

第 III 节的条款与条件适用于 TI 产品样片(在该节中称为“样片”,包括但不限于通过 TI 商店中的“样片申请”而获得的任何物品或材料)。第 III 节还包括适用于原型的条款与条件。

您(在TI商店交易的销售条款与条件中根据交易有时称为“买方”或“您”)同意,就有关 TI 产品、EVM 和/或样片的运输、加工、支付交易、通信以及 TI 隐私政策中另作说明的事项,TI 可接收、使用和/或向第三方披露用于处理您的 TI 商店交易订单的个人数据。

您接受 TI 的使用条款,并有义务保护用于访问 TI 网站的任何密码和用户ID。

阅读此声明和适用条款后,您将要回答是否接受它们。请勿接受这些条款,除非:(1) 您将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 TI 产品、EVM 和/或样品,并亲自接受、同意和打算服从这些条款;或 (2) 您已得到授权并打算针对此订单代表您的公司服从这些条款。如果您不同意这些条款,请不要进行交易。

 

 

第 I 节: 半导体产品的标准销售条款与条件

 

1.     报价与接受: TI 根据此处所列之条款向买方(“买方”)出售并交付产品。TI 接受买方报价将明确受到本条款的限制。

2.     付款: 必须在购买之时付清所有款项。必须在 TI 交付产品前收到相关款项。TI 只有在买方下订单之后才能确定产品的价格。尽管 TI 竭尽所能,难免可能出现少量商品错误定价的情况。如果 TI 所售产品的正确价格高于定价,则 TI 将酌情决定在发货前联系买方以获取指示,或取消买方的订单并将此情况告知买方。TI 产品的产品信息、价格和供应情况可能会随时发生变动,恕不另行通知。TI 网站上的所有报价均以美元 (USD) 为单位,并须以美元进行支付。价格仅针对产品,不包含交易税(如增值税、商品和服务税、消费税、营业税)、运输费用、运费、关税及其他收费或费用(如产品的特殊包装和标签费、许可证费、证书费、海关申报和登记费(统称为“附加费”))。所有附加费皆由买方承担。根据第 9条的规定,TI 将基于商业合理性尽量按照买方提交的以及 TI 接受的每个订单供货。

TI 提供给买方的电子或其他形式的订单确认书仅作为信息参考,不应视为 TI 已承接买方的 TI 产品订单。

承接任何订单前,TI 可要求买方提供额外信息或证明。任何订单变更须以 TI 接受的书面或电子通信形式提供。

TI 将按照适用法律的要求在售价中增加营业税一项,除非买方向 TI 提供如期生效的免营业税证明,否则需缴纳该税。如果法律要求买方从其支付给 TI 的款项中预扣任何金额的税款,买方应立即向相应税务机关支付相应税金,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将上述预扣税减至最低,并将税单转寄给 TI 作为付款凭证。如果买方订购的货品已发往美国境外某地,则可对买方订单征收其他增值税和关税,并由买方承担这些税金。通过下单,买方授权 FedEx(或 TI 可能选择的其他同类供应商,时常承接运输产品业务)在适当的情况下代其向政府当局支付附加费。

附加费可直接向买方收取,而且未涵盖在买方订单的价格中。

3.     所有权和交付: TI 可雇用经授权的第三方来交货。除非TI另行通知买方,否则应通过“目的地交货”(DAP)(国际贸易术语 2010)将货物交付到买方订单中指定的目的地。TI 将货物交付到买方指定的目的地后,所有权和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将转移给买方。买方应为后续的一切损失或损坏担责。买方应负责所有进口税、税金及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或所需的许可及清关费用。TI 可分期交货。交付日期为预计日期。如果 TI 未能按预计交付日期交货,将不对买方遭受的任何损害、损失或费用承担任何责任。

4.     偶发事件: TI 不会违反这些条款且不应对由以下原因造成的任何违约或延迟负责: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超出 TI 的合理控制范围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力短缺、能源、燃料、机械或材料、技术故障或未能实现产量、战争、国内动乱、任何政府法案、法律或法规(包括任何司法命令或法令)、任何通信或电源故障、劳资纠纷、自然灾害、火灾、洪水、地震、爆炸、恐怖主义行为或天灾。若产品短缺,TI 可自行决定如何分配产品的生产和交付。

5.     保证和相关补救措施

o   5.1 根据下文中第 6条和第5.2到5.4 条的规定,TI 保证其生产的产品将遵循 TI 发布的针对此类产品的技术规范。此保证在 TI 将此类产品送达买方之日起的十二 (12) 个月内有效。尽管有上述规定,TI 不应对下列情况的不合格产品负责:(a) 由于其他实体而非 TI 的疏忽、滥用或处理不当导致的不合格(包括不当安装或测试),或由其他实体而非 TI 以任何方式更改或改进的任何产品,(b) 由买方的设计、技术规范或此类产品的使用说明或不当系统设计造成的缺陷,或 (c) 买方未能按时付款。

仅在 TI 认为必要之时才会采用测试及其它质量控制技术。TI 没有必要对每一个产品的所有参数进行测试。

如果买方未能在交货后十(10)个工作日内通知TI任何明显的产品缺陷,或在隐藏缺陷发现后十(10)个工作日内未能通知TI任何该等缺陷,则买方根据第5条规定针对TI的索赔视为无效。

o   5.2 若有产品不符合上述保证,TI 的责任仅限于自行决定维修或更换上述产品,或将买方对上述产品的已付款项退还。TI 应本保证的要求所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在保修期内退回到 TI 指定地址且经 TI 确认不符合本保证的产品。如果 TI 选择维修或更换上述产品,则会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或更换。如是维修的产品,则将在原始保修期的剩余时间内对该维修的产品提供保修服务。如是更换的产品,则该更换的产品拥有全新的完整保修期。

o   5.3 除上述规定外,产品(如条款中定义的)将按“原样”提供。TI 不针对此类产品做出本条款以外的任何其他明示或默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批量性质量问题保证或隐含的适销性保证或针对特定用途的适用性保证。

o   5.4 TI 可提供买方技术性、应用或设计建议(包括参考设计)、质量描述、可靠性数据或其他服务。买方同意,如上述规定的那样,提供上述服务不得扩大或另行更改 TI 的保证范围,而且不得因 TI 提供这些服务或项目而产生其他义务或责任。TI以按“原样”提供的方式向买方提供所有服务和项目(上述条款中规定的“产品”除外)。TI 不针对此类服务和项目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批量性质量问题保证或隐含的适销性保证或针对特定用途的适用性保证。

6.     买方的应用和合规

o   6.1 一般条款。买方应全权负责其应用的设计、验证和测试,以及遵守与其应用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安全相关要求。行业最佳实践通常要求买方在考虑其应用可能遇到的环境和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对实际应用进行合格测试。买方承诺就其应用而言,其具备所有必要的专业知识,能够创建和实施安全措施以 (a) 预测故障的危险后果;(b) 监控故障及其后果;和 (c) 降低导致伤害的故障可能性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买方同意,在使用或分销任何包含TI产品的系统之前,买方将彻底测试此类系统以及此类系统中使用的TI产品的功能性。

o   6.2 行业标准。除非TI明确指定个别TI产品满足特定行业标准(例如ISO/TS 16949和ISO 26262)的要求,否则TI对任何未能满足此类行业标准要求的行为概不负责。

o   6.3 安全要求。尽管TI就促进功能安全或符合行业功能安全标准而特别推广TI产品,但TI 旨在帮助客户设计和创建属于客户自己的符合适用的功能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应用。在应用中使用TI产品本身不会在应用中建立任何安全功能。买方必须确保遵守适用于其应用的相关安全要求和标准。

o   6.4 特别注明的资格。TI可能明确注明某些完成特定资质的TI产品(例如,Q100、军用级或增强型产品)。买方同意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来选择针对其应用的具有适当特定资格的TI产品,并且此类TI产品的适合性的选择由买方自行承担风险。买方应全权负责遵守与此类选择相关的所有法律和法规要求。

o   6.5 生命攸关的医疗。除非当事方获授权的人员已签署一份明确管理此类使用的特别合同,否则买方不得将任何TI产品用于生命攸关的医疗设备中。生命攸关的医疗设备是指如有设备故障将导致严重的身体伤害或死亡事故(例如,生命支持、起搏器、除颤器、心脏泵、神经刺激器和植入物)的医疗设备。此类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III类设备及美国以外具有相同级别的所有医疗设备。

o   6.6 买方的赔偿。对于因买方未遵守本第6条规定而产生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和/或责任,买方将完全赔偿TI及其代表。

7.     知识产权赔偿

o   7.1 根据第5 和 6 条的规定,TI将在买方面临索赔和诉讼(基于对 TI 制造并提供给买方的产品直接侵害了美国、加拿大、日本或欧盟成员国的任何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版权或商业秘密(简称“担保索赔”)这一事实的指控)之时为其进行辩护,并且TI 将承担最终裁决买方需承担的或经 TI 同意的因和解或折衷办法而产生的所有损害、损失或费用(间接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除外)。

TI将没有义务为买方辩护或赔偿买方,除非买方 (a) 及时通知TI担保索赔事宜并提供上述索赔或诉讼的副本;(b) 将买方所有、保管或掌握的所有证据提供给TI;和 (c) 在辩护及所有和解或折衷协商过程中给予TI合理的帮助且由TI全权控制。买方同意,在任何针对买方的担保索赔中使TI获得买方所能够享有的任何有利的抗辩,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担保索赔标的所涉及的任何知识产权的任何许可或许可选择权,以及再许可。买方有权自行选择律师并自费参加辩护。

o   7.2 根据第 7条规定,若 TI 有义务为买方进行辩护,则 TI 可以但无义务:(a) 获取允许买方继续使用产品的许可;(b) 若买方被禁止使用产品,更换或改进产品以使产品成为非侵权产品,且所采取的方式不对产品的功能产生实质性影响;或 (c) 如果从商业合理性费用的角度出发,(a)和(b)均不适用于 TI,则 TI 可在不违反这些条款的情况下停止向买方出售产品。

如果 TI 选择提供上述第(a)或第(b) 款中提及的选项,则 TI在第 7.1 条下的担保索赔义务将视为充分完全履行,但在TI采取该措施前买方所遭受的任何损害、责任或费用(间接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除外)不包含在内。如果 TI 选择上述第 (c) 款中提及的选项,无论是否有任何额外的索赔,TI依照本合同条款的赔偿义务皆视为充分完全履行,并且买方应将任何仍归其所有、保管和管控的产品退还给TI。

o   7.3 根据第7.1或7.2条的规定,对于以下情况TI 无义务或责任:(a) 如果买方在通知TI担保索赔事宜前三十六(36)个月内未购买担保索赔所涉产品;(b) 如果买方未能及时对担保索赔所涉产品进行全额付款;(c) 如果因买方或买方的客户对第三方提出索赔、起诉或诉讼而引起担保索赔;(d) 因买方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任何费用、损失或损害,或者未经TI事先书面同意,买方同意或做出的任何和解或妥协;和 (e) 担保索赔基于以下情况:

§    (i) 买方将任何其他产品、器件、软件或设备与TI 产品结合在一起使用;

§   (ii) 买方在流程中使用了TI产品,包括制造流程;

§  (iii) 买方对TI产品进行了修改;

§  (iv) TI 遵循了买方的特定设计、指示或技术规范;或

§   (v) TI 遵循了任何行业或专有标准,或买方使用TI产品以帮助实施任何行业或专有标准(上述索赔,即上文 (i) 到
(v) 提及的内容在本合同中单独且统称为“其他索赔”)。

o   7.4 如果针对TI的任何索赔、起诉或诉讼是以其他索赔为基础的,则买方应为TI进行辩护,并且买方应就最终裁决 TI 需承担任何其他索赔的或买方同意作为任何其他索赔的和解或折衷办法的任何损害、损失或费用(间接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除外)进行赔偿。TI有权自行选择律师且自费参加辩护。

o   7.5 上述内容说明了双方在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单方责任,并由此方面替代其他所有明示、默示或法定保证。买方理解并同意,上述知识产权赔偿条款是本条款的关键要素,而且在缺少上述条款时,本合同的实质性商业条款将存在重大区别。

8.     限制和损害赔偿免责声明

o   8.1 一般性限制。对有关这些条款或由这些条款或因使用产品而造成的任何特殊、附带、间接、惩罚性、偶发、从属或惩戒性损害赔偿,不管 TI 是否获悉可能会产生上述损害赔偿,TI 概不负责。排除在外的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拆卸或重新安装费、采购替代产品或服务的附带费用、重新测试、外部计算机时间、劳动力成本、商誉损失、利润损失、成本损失、丧失使用价值、丢失数据或营运中断所带来的损失。对 TI 的任何索赔、诉讼或起诉的有效期为自产生诉由的事件发生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

o   8.2 具体限制。TI 就产品使用方面因本销售条款规定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保证、赔偿或其他责任而承担的责任限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提出损失或损害赔偿主张之日前十二(12)个月期间买方就该问题产品支付给 TI 的总金额。存在一个以上索赔的情况不会对本限制进行扩大或延伸。

o   8.3 买方理解并同意,上述责任限制是本销售条款的关键要素,如果缺少上述限制,本条款的实质性商业条款将存在重大区别。

9.     取消预订;退货政策: TI 可出于任何理由随时拒绝、取消或限制买方的订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产品短缺;TI 确定产品有问题需要维修;产品或定价信息有误,或TI(或经其授权的业务合作伙伴)确定存在有关信誉和防止欺诈的问题。TI 没有义务履行买方订单,并且无需对无法承接买方订单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发生这种情况,TI 会将上述内容通知买方,并且买方针对此类产品所支付的任何款项都将得到退回。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 TI 不进行任何退款、退货或调换。此外,如果包装已打开,或者产品受到损坏或处于其他无法重新销售的状态,TI 将不接受任何产品退货。如果买方感觉自己为购买产品所支付的金额不正确,或者交付违反了相关订单,则买方应联系TI商店支持。TI 将在自接受退回产品之日起的三十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额退款。TI不承担任何邮费、包装费或其他费用。

10.  非违约弃权:若买方有任何违约行为,TI 可拒绝进一步发货。如果 TI 选择继续发货,则 TI 的行为不应构成豁免任何此类违约或影响 TI 对此类违约的法律救济。根据任何订单进行的每次发货将被视为单独的销售和交易。

11.  管辖法律:本合同条款受德克萨斯州法律的管辖,并依其解释,但冲突法规则除外。如果享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以任何理由发现本销售条款中某条款不能执行,则将尽最大可能强制实施该条款以实现双方的意图,而且本销售条款的其余部分将继续具有充分效力。本销售条款不应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管辖。买方同意,由本合同条款引起的或与这些条款有关的任何纠纷的非专属性管辖权归德克萨斯州法院所有,并同意在德克萨斯州达拉斯进行审判。尽管有上述规定,判决可在美国或外国法院强制执行,并且 TI 可在任何一个美国或外国法院寻求禁令救济。

12.  商标;版权:TI 网站上的所有 TI 商标、服务标志和品牌名称都是 TI 的商标或注册商标。TI 网站中的全部内容受到版权保护,并且属于 TI 及其供应商/许可方的财产。仅限于向 TI 下订单这一目的才可以电子版形式复制并打印 TI 网站的硬拷贝部分。买方同意不更改或删除因采购而从网站上下载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买方的任何信息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软件和/或设计材料)上表明的专有权声明

13.  出口管制

o   13.1 出口、转口和转让产品受控于美国出口管制和制裁,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商务部下属的工业安全局(“BIS”)根据出口管理条例(“EAR”)(联邦法规第15号规则第730-774部分)以及隶属于美国财政部的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根据海外资产管理条例(联邦法规第31号规则第500部分)进行的管理。买方确认并同意,买方及其子公司在出口、转口或转让产品时将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

o   13.2 买方确认并同意,在未获得BIS、OFAC或其他相关的美国政府负责机构的授权,以及在未符合EAR和其他适用的美国政府-法规的情况下,买方不得将产品出售、出口、转口、转让或转售给任何EAR 740部分1号补充协议定义的E类国家即美国禁运、制裁或限制的目的地,或任何在EAR 744部分4号补充协议-列出的实体或企业。买方进一步确认并同意,不得将产品出口、转口、转让或转售给美国政府禁止参与出口活动的个人或实体(统称“制裁名单”)。制裁名单包括但不限于商务部的制裁人员清单、实体清单、国防贸易管制局的法定禁止清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特定国民清单上列出的个人或实体。买方进一步同意,未经OFAC的必要授权,不得代表TI或出于TI的利益出口、转口或转让来自禁运/受制裁国家或制裁名单的以直接或间接进口到美国为目的的货物、服务或技术。上述所列的美国禁运/制裁或限制的目的地、实体或制裁名单可能会随时发生变化。

买方同时确认并同意,买方遵守根据其他法律法规(例如欧盟委员会法规或任何其他国家法规)规定的有关最终用途/最终用户适用的限制规定。

在适用范围内,买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不进行以下交易:(a) 涉及适用的制裁名单上所列个人、组织或机构的交易;(b) 涉及禁运国家的禁止交易;和 (c)需要申请许可而未获得必要的出口许可的交易。13.3买方进一步同意,在出口、转口或转让从TI获得的本协议项下的产品之前要取得必要的出口授权。各方均应当确保自负费用取得履行这些条款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授权及进出口文件。此外,如果买方有理由相信从买方处获取产品的个人、公司或实体是出于出口的目的,买方还应向其告知遵守上述法律法规的必要性。若TI未能获得政府许可,TI可以终止、取消或免除履行本协议条款项下的义务。

o   13.4 在不影响签署内容通用性的前提下,买方进一步同意,在未获得BIS、OFAC或其他相关的美国政府负责机构的事先授权以及在未符合EAR和其他适用的美国政府法规的情况下,买方不得出口、转口、转让、购买或转售产品用于军事的最终用途,也不得用于EAR 740部分1号补充协议定义的D类国家的军事最终用户。“军事最终用途”是指被归类到美国军火清单(“USML”)(联邦法规第22号规则第121部分,国际武器交易条例);或国际军火清单(“IML”)(参照瓦森纳协议网站:www.wassenaar.org)或出口控制分类编号(“ECCN”)以“A018”结尾的或ECCN “600系列”的产品。“军事最终用户”指国家武装部队(例如陆军、海军、-海军陆战队、空军或海岸警卫队),以及国民警卫队、国家警察、政府情报或侦察组织或任何具有支持军事最终用途行为或职责的个人或实体。买方进一步确认并同意,未经美国政府授权,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出口、转口、转让或转售产品-用于核武器、生化武器或导弹技术的设计、开发、制造或使用。

o   13.5 若买方要求TI提供将产品集成到用于军事最终用途的物品的协助或服务,出于出口管控的目的,该行为必须事先经过TI的书面批准,并且TI只有在获得必要的美国政府出口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向买方提供协助。TI没有义务提供此类协助或服务。

o   13.6 TI 制定的产品出口分类仅供 TI 内部使用,不应视为关于此类产品出口分类的正确性或是否需要出口授权的表示或保证。

o   13.7 若买方违反第13条项下的任何义务和承诺,TI 可以终止、取消或免除履行本协议条款项下的义务。买方将完全赔付TI及其代表因买方不遵守第13条而产生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和/或责任。第13条在本协议条款终止后仍然适用。

14.  美国政府合同:如果买方打算在履行美国政府合同或转包合同中使用产品,该等合同受联邦采购条例、国防部联邦采购条例补充协议或其他适用的政府采购规则或条例(统称为“政府采购条例”)管辖,则买方在提交任何产品订单前应书面通知TI每一适用的政府采购条例。除非TI另有书面协议并签署,否则 (a) 政府采购条例不适用;(b) TI不会提供认证的成本或定价数据;和 (c) 成本会计标准、不准确的定价和审计要求都将不适用。

15.  转让:买方在没有事先获得 TI 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本合同条款进行转让。未经授权的转让无效。本合同条款中的规定不得视为将任何利益、权利或补救措施授予除买方或TI以外的任何个人。TI的关联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履行TI在这些条款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义务。

16.  其他:本合同构成双方间有关产品销售的全部协议,并取代之前有关本合同标的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形式的信息、陈述或协议。TI 代表之前就产品销售做出的所有陈述或声明,未在本条款说明的,对 TI 均不具有约束力。对于针对这些条款规定的任何增添或修改,除非这些增添或修改是以书面形式进行且得到了经过合理授权的 TI 代表签署,否则这些增添或修改不对 TI 具有任何约束力。电子通信,包括电子邮件和/或社交媒体通信,不作为本节所指的签署文件。交易习惯或贸易惯例或履约过程与本合同中任何条款的解释或补充均无关。如有任何不同的、冲突的或附加的条款与条件在任何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文件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表、应用手册、采购订单确认书和在线通信,未在本条款说明的,则应以本销售条款为准。本销售条款中包含的各节标题仅供参考,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的含义或解释。

第 II 节: 评估模块的标准销售条款与条件

 

1.     报价与接受: TI 根据此处所列之条款向买方(“买方”)出售和交付 TI 评估板、套件或模块,包括任何随附的演示软件、产品或文档(统称为“EVM”)。买方接受TI报价即意味着其遵守下述条款的。

o   1.1 EVM 仅供产品或软件开发人员用于开展旨在促进 TI 半导体产品的可行性评估、实验或科学分析的调研工作。EVM 并不具有直接功能,而且也并非成品。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将 EVM 组装为成品的组成零件或组件。明确起见,任何随 EVM 提供的软件或软件工具(“软件”)均不受本条款的约束,而应遵循上述软件随附的适用条款。

o   1.2 EVM 不供客户或家庭使用。买方不得出于商业目的出售、转许可、出租、租借、借出、转让或以其他形式分配整体或部分的 EVM,或将其用于任何成品或生产系统中。

2.     监管声明:

o   2.1 美国

§  2.1.1 适用于未获 FCC 批准的 EVM 的声明:

FCC 声明:设计该套件的目的在于帮助产品开发人员评估电子组件、电路或与套件相关联的软件,以确定是否要将上述产品增加到成品中,并帮助软件开发人员编写与最终产品配套使用的软件应用程序。该套件并非成品,组装后不得转售或在市场上出售,除非先获得所需的所有 FCC 设备授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执行操作:本产品不会对经许可的无线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本产品接受有害干扰。除非组装套件设计用于在本章第 15、18 或 95 节规定下进行操作,否则该套件的操作人员必须根据 FCC 许可证持有者的授权执行操作,或须根据本章第 5 节获得实验授权。

§  2.1.2 对于注释为符合 FCC - 联邦通信委员会第 15 节规定的 EVM:

注意:

这个器件符合 FCC 标准的第 15 部分。操作同时受以下两项条件制约:(1) 此器件不能带来有害干扰;(2) 此器件必须接受任何收到的干扰,包括可能会引起不良运作的干扰。

未经合规负责方明示同意的任何更改或改动都可能导致用户操作本设备的授权失效。

针对 A 类 EVM 器件的 FCC 干扰声明

注:根据 FCC 规则第 15 部分的规定,本设备已经过测试并证明符合 A 类数字器件的限制要求。当此设备在商用环境下运行时,这些限制旨在提供合理保护,防止有害干扰。本设备产生、使用并会辐射射频能量,如不按照指导手册安装和使用,可能给无线电通讯带来有害干扰。在住宅区使用本设备有可能导致有害干扰,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将需独自承担消除此干扰所需的费用。

针对 B 类 EVM 器件的 FCC 干扰声明

注:根据 FCC 规则第 15 部分的规定,本设备已经过测试,证明符合 B 类数字器件的限制要求。这些限制旨在在住宅安装中提供合理保护,防止有害干扰。本设备产生、使用并会辐射射频能量,如不按照指导手册安装和使用,可能给无线电通讯带来有害干扰。但我们不保证在特定的安装中不会产生干扰。如果通过打开和关闭本设备可以确定本设备确实给无线电或电视接收带来了有害干扰,建议用户尝试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消除干扰:

§  改变接收天线的方向或位置。

§  增大设备和接收器之间的间隔。

§  找到接收器连接到的电路,然后将设备连接到另一个电路的插座上。

§  咨询经销商或有经验的无线电/TV 技术人员以获取帮助。

o   2.2 加拿大

对于发放符合RSS-210加拿大工业证书的EVM

相关 EVM(包括无线电发射机):

此器件符合加拿大工业免许可 RSS 标准。操作同时受以下两项条件制约:(1) 此器件不能带来有害干扰;(2) 此器件必须接受任何收到的干扰,包括可能会引起该器件不良运作的干扰。

Concernant les EVMs avec appareils radio:

Le présent appareil est conforme aux CNR d'Industrie Canada applicables aux appareils radio exempts de licence. L'exploitation est autorisée aux deux conditions suivantes: (1) l'appareil ne doit pas produire de brouillage, et (2) l'utilisateur de l'appareil doit accepter tout brouillage radioélectrique subi, même si le brouillage est susceptible d'en compromettre le fonctionnement.

相关EVM,包括可分离式天线

按照加拿大工业部规定,这个无线电接收器只有在使用加拿大工业部规定针对此接收器所批准的一种类型的天线以及最大(或较小)增益时才可运行。为了减少对其它用户潜在的无线电干扰,在选择天线类型和其增益时应考虑到等效全向辐射功率 (e.i.r.p.) 不大于正常通信所需的功率。本无线电接收器已经加拿大工业部批准,可与用户指南中所列的天线类型一起运行,运行时针对每个所标明的天线类型,可达到最大可允许增益和所需的天线阻抗。严禁将该列表中未列出的类型的天线(具有大于针对那种类型天线所标明的最大增益)与器件一起使用。

Concernant les EVMs avec antennes détachables :

Conformément à la réglementation d'Industrie Canada, le présent émetteur radio peut fonctionner avec une antenne d'un type et d'un gain maximal (ou inférieur) approuvé pour l'émetteur par Industrie Canada. Dans le but de réduire les risques de brouillage radioélectrique à l'intention des autres utilisateurs, il faut choisir le type d'antenne et son gain de sorte que la puissance isotrope rayonnée équivalente (p.i.r.e.) ne dépasse pas l'intensité nécessaire à l'établissement d'une communication satisfaisante. Le présent émetteur radio a été approuvé par Industrie Canada pour fonctionner avec les types d'antenne énumérés dans le manuel d'usage et ayant un gain admissible maximal et l'impédance requise pour chaque type d'antenne. Les types d'antenne non inclus dans cette liste, ou dont le gain est supérieur au gain maximal indiqué, sont strictement interdits pour l'exploitation de l'émetteur.

o   2.3 日本

§  2.3.1 针对在日本交付的 EVM 的注意事项:请参见
http://www.tij.co.jp/ja-jp/legal/notice-for-evaluation-kits-delivered-in-japan.html
日本国内に輸入される評価用キット、ボードについては、次のところをご覧ください。
http://www.tij.co.jp/ja-jp/legal/notice-for-evaluation-kits-delivered-in-japan.html

§  2.3.2 针对在日本视EVM 为“射频产品”的注意事项:TI没有认证进入日本的EVM是否符合日本无线电法技术法规。

如果买方在日本使用 EVM,则买方必须遵循日本无线电法规定的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关于 EVM 的指令(为避免生疑,这些指令的说明仅出于方便考虑,买方应自行进行认证):

1.              在屏蔽室或其他任何由 173 号通知定义的测试设施内使用 EVM。173 号通知由内务与通信部在 2006 年 3 月 28 日发布,所根据的是该部用于实施日本无线电法的规定的第 6 条的 1.1 款。

2.              仅在买方获得有关EVM的日本无线电法中提供的测试无线电台许可后使用EVM,或

3.              仅在买方获得有关 EVM 的日本无线电法中提供的技术法规符合性认证后使用 EVM。此外,除非买方将以上注意事项告知受让人,否则不得转让 EVM。请注意,如果买方不遵守以上指令,则将受到日本无线电法的处罚。

【無線電波を送信する製品の開発キットをお使いになる際の注意事項】 本開発キットは技術基準適合証明を受けておりません。 本製品のご使用に際しては、電波法遵守のため、以下のいずれかの措置を取っていただく必要がありますのでご注意ください。

4.              電波法施行規則第6条第1項第1号に基づく平成18年3月28日総務省告示第173号で定められた電波暗室等の試験設備でご使用いただく。

5.              実験局の免許を取得後ご使用いただく。

6.              技術基準適合証明を取得後ご使用いただく

なお、本製品は、上記の「ご使用にあたっての注意」を譲渡先、移転先に通知しない限り、譲渡、移転できないものとします。
上記を遵守頂けない場合は、電波法の罰則が適用される可能性があることをご留意ください。 日本テキサス・インスツルメンツ株式会社
東京都新宿区西新宿6丁目24番1号
西新宿三井ビル

§  2.3.3 针对用于电力线通信的 EVM 的注意事项:请参见
http://www.tij.co.jp/ja-jp/legal/notice-for-evaluation-kits-for-power-line-communication.html
電力線搬送波通信についての開発キットをお使いになる際の注意事項については、次のところをご覧ください。
http://www.tij.co.jp/ja-jp/legal/notice-for-evaluation-kits-for-power-line-communication.html

o   2.4 欧盟

§  2.4.1 对于需遵守欧盟指令2014/30/EU(电磁兼容性指令)的EVM

本产品是A类产品,拟用于多种环境,但是与向居民楼提供电力的低压供电网络相连接的生活环境除外。在生活环境中,本产品可能引起无线电干扰,因此用户可能对此种情况需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3.     EVM 使用限制和警告

o   3.1 EVM 不用于功能安全和/或安全关键性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对生命支持应用的评估。

o   3.2 买方在处理或使用 EVM 前必须先阅读并遵守用户指南和 TI 提供的有关 EVM 的其他可用文档,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警告或限制注意事项。这些注意事项包含了重要的安全信息,例如有关温度和电压的安全信息。

o   3.3 有关安全的警告和限制:

§  3.3.1 买方操作 EVM 时必须遵照在用户指南、TI 提供的其他可用文档以及其他任何适用的要求中叙述的TI 推荐的产品规格说明和环境方面的考虑,并要采取合理的惯用保护措施。超出EVM 的指定性能等级和规格(包括但不限于输入和输出电压、电流、功率和环境范围)将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坏。如果遇到性能等级和规格方面的问题,买方应该在连接接口电子元件(包括输入电源和目标负载)之前联系TI 现场代表。如果施加的负载超出了指定输出范围,就可能导致 EVM 和/或接口电子元件出现不良和/或错误运作和/或可能的永久损坏。在将任何负载连接到 EVM 输出之前,请先参阅 EVM 用户指南。如果您对负载规格有什么疑问,请与 TI 的现场代表联系咨询。在正常运行期间,即使输入和输出都保持在指定的允许范围内,一些电路元件的外壳温度仍有可能会升高。这些组件包括但不限于线性稳压器、开关晶体管、传输管、电流检测电阻器以及散热器,可以使用相关文档中的信息来确认这些组件。利用 EVM 进行工作时,请注意EVM可能会变得非常热。

§  3.3.2 EVM的目标用户仅限于熟悉处理电气和机械组件、系统和子系统时所涉及的危险和应用风险的具有合格技术资历的专业电子专家。买方有全部的责任和义务来让自己或自己的雇员、关联公司、承包商或设计人员正确且安全地处理和使用EVM。买方有全部的责任和义务来确保为EVM和人体之间的界面(电子和/或机械的)设计合适的隔离和采取将可接触泄漏电流限制在安全范围内的措施,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降低触电风险。如果买方或买方的雇员、关联公司、承包商或设计人员对EVM进行了错误或不安全的处理或使用,买方要承担全部责任和义务。

o   3.4 买方有全部的责任和义务来确定EVM是否属于任何与买方对EVM的处理和使用相关且适用的国际、联邦、州或地方法律法规的管辖范围,并且在适用时,买方有全部的责任和义务来在各个方面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买方有全部的责任和义务按照所有适用的国际、联邦、州和地方要求对EVM进行正确的处理和回收利用。

4.     支付

o   4.1 必须在购买之时付清所有款项。TI必须在交付EVM前收到相关款项。TI只有在买方下订单之后才能确定产品的价格。尽管TI竭尽所能,难免可能出现少量商品错误定价的情况。如果TI所售产品的正确价格高于定价,则TI将酌情决定在发货前联系买方以获取指示,或取消买方的订单并将此情况告知买方。TI EVM的产品信息、价格和供应情况可能会随时发生变动,恕不另行通知。TI网站上的所有报价均以美元(USD)为单位,并须以美元进行支付。价格仅针对EVM,不包含交易税(如增值税、商品和服务税、消费税、营业税)、运输费用、运费、关税及其他收费或费用(如产品的特殊封装和标签费、许可证费、证书费、海关申报和登记费(统称为“附加费”))。根据第10节的规定,TI将基于商业合理性尽量按照由买方提交且被TI接受的每一份订单供货。

o   4.2 TI提供给买方的电子或其他形式的订单确认书仅作为信息参考,不应视为TI已承接买方的TI产品订单。

o   4.3 承接任何订单前,TI 可要求买方提供额外的信息或证明。任何订单变更须以 TI 接受的书面或电子通信形式提供。

o   4.4 TI将按照适用法律的要求在售价中增加营业税,除非买方向TI提供如期生效的免营业税证明,否则需缴纳该税。如果法律要求买方从其支付给TI的款项中预扣任何金额的税款,买方应立即向相应税务机关支付相应税金,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将上述预扣税减至最低,并将税单转寄给TI作为付款凭证。如果买方订购的货品已发往美国境外某地,则可对买方订单征收其他增值税和关税,并由买方承担这些税金。通过下单,买方授权FedEx(或TI可能选择的其他同类供应商,时常承接运输产品业务)在适当的情况下代其向政府当局支付附加费。

o   4.5 附加费可直接向买方收取,而且未涵盖在买方订单的价格中。

5.     所有权和交付: TI可雇用经授权的第三方来交货。除非TI另行通知买方,否则应通过“目的地交货”(DAP)(国际贸易术语2010)将货物交付到买方订单中指定的目的地;如果买方使用了符合第11节规定的优惠券而完全降低了EVM的采购价,则应通过“指定目的地完税后交货”(DDP)(国际贸易术语2010)将货物交付到指定目的地。TI将货物交付到买方指定的目的地后,所有权和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将转移给买方。买方应为后续的一切损失或损坏担责。对于需要支付的订单,买方应承担所有进口税、税金及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或要求的许可或清关费用。TI可分期交货。交付日期为预计日期。如果TI未能按预计交付日期交货,将不对买方遭受的任何损害、损失或费用承担责任。

6.     偶发事件: TI不会违反这些条款且不应对由以下原因造成的任何违约或延迟负责: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超出TI的合理控制范围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力短缺、能源、燃料、机械或材料、技术故障或未能实现产量、战争、国内动乱、任何政府法案、法律或法规(包括任何司法命令或法令)、任何通信或电源故障、劳资纠纷、自然灾害、火灾、洪水、地震、爆炸、恐怖主义行为或天灾。若EVM短缺,TI可自行决定如何分配EVM的生产和交付。

7.     有限保修和相关的补救措施/免责声明/信息准确度

o   7.1 本合同不适用于软件。如果有任何的软件保修,则都涵盖在适用的软件许可协议中。

o   7.2 TI保证,在TI将TI EVM交付给买方后的九十(90)天内,TI EVM都将符合TI已发布的技术规范。尽管有上述规定,但TI不对以下情况的不合格EVM负责:(a) 由除TI之外的实体的疏忽、错误使用或错误处理(包括错误安装或测试)所引起的不合格,或除TI之外的实体以任何方式改动或修改的任何EVM;(b) 由买方对EVM进行的设计、制定的规范或实施的指令或错误的系统设计所引起的不合格;或 (c) 买方未能按时付款。仅在TI认为必要时才使用测试和其他质量控制技术。仅在 TI 认为必要之时才会采用测试及其它质量控制技术。TI 没有必要对每一个EVM的所有参数进行测试。如果买方未能在交货后十(10)个工作日内通知TI任何明显的EVM缺陷,或在缺陷发现后十(10)个工作日内未能通知TI任何隐藏缺陷,则买方根据第7条规定针对TI的索赔视为无效。

o   7.3 如果有任何EVM不符合上述保证,TI唯一的责任是选择维修或更换此类EVM,或者将购买此类EVM的款项退还给买方的账户。在此保证的规定下,TI要负责的EVM应仅限于在保修期限内返回到TI指定地址且由TI确认不符合此保证的EVM。如果TI选择维修或更换此类EVM,TI应在合理的时间内维修或更换此类EVM。维修的EVM的保修期应为初始保修期的剩余部分。更换的EVM的保修期应为重新开始计算的完整九十(90)天。

o   7.4 TI 会在提供有关 EVM 可用性和功能的信息时尽量保证准确。但是,TI 不保证 EVM 说明和 EVM 可用性的准确性,也不保证其网站上的其他信息是准确、完整、可靠、最新且没有错误的。此外,如果 EVM 的标价有误,则无论订单是否被确认,也无论买方是否已通过信用卡付款,TI 都有权拒绝或取消针对此 EVM 的任何订单。如果买方已通过信用卡对自己的订单进行了支付且订单被取消,则 TI 会将错误标价的金额退还至买方的信用卡。

o   7.5 除了以上规定外,EVM及其附带的任何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参考设计和EVM本身的设计)都按“原样”提供。TI 不针对此类产品做出本条款以外的任何其他明示或默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批量性质量问题保证或隐含的适销性保证或针对特定用途的适用性保证,对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版权、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也不作保证。

o   7.6 除了本文中叙述的使用EVM的有限权利以外,不得将本协议条款中的任何内容理解为通过TI、TI的供应商/许可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许可、专利或其他任何工业或知识产权的形式授予任何权利以在任何终端产品或可随时使用的最终产品中使用EVM或者将EVM任何发明、发现或更新,无论何时所做、接受或取得。

8.     买方的赔偿义务和承诺。对于因违反本协议条款中的规定对EVM进行不当处理或使用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损害、损失、费用、成本和债务(总称为“索赔”),买方都将为TI及其许可人和代表提供辩护及赔偿,并使其不会受到索赔的损害。无论索赔是否因法律、法规、侵权法、合同法或其它任何法律理论产生,即使EVM本身未能如描述或预期的那样正常运转,此义务都适用。

9.     限制和损害赔偿免责声明

o   9.1 一般性限制。对于由与本合同条款相关的原因或由这些条款引起的原因或因使用下文中提到的EVM而造成的任何特殊、附带、间接、惩罚性、偶发、从属或惩戒性损害赔偿,不管TI是否获悉可能会产生上述损害赔偿,TI概不负责。排除在外的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拆卸或重新安装费、采购替代产品或服务的附带费用、重新测试、外部计算机时间、劳动力成本、商誉损失、利润损失、成本损失、丧失使用价值、丢失数据或营运中断所带来的损失。对TI的任何索赔、诉讼或起诉的有效期为为自产生诉由的事件发生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

o   9.2 具体限制。TI 就EVM使用方面因本销售条款规定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保证、赔偿或其他责任而承担的责任限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提出损失或损害赔偿主张之日前十二(12)个月期间买方就该问题EVM支付给 TI 的总金额。存在一个以上索赔的情况不会对本限制进行扩大或延伸。

o   9.3 买方理解并同意,上述责任限制是本销售条款的关键要素,如果缺少上述限制,本条款的实质性商业条款将存在重大区别。

10.  取消预订;退货政策。TI可出于任何理由随时缩减、取消或限制买方的订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EVM短缺;TI确定EVM有问题需要维修;产品或定价信息有误;或TI(或经其授权的业务合作伙伴)确定存在有关信誉和防止欺诈行为的问题。TI没有义务履行买方订单,并且无需对无法承接买方订单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发生这种情况,TI会将上述内容通知买方,并且买方针对此类EVM所支付的任何款项都将得到退回。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TI不进行任何退款、退货或调换。此外,如果包装已打开,或者EVM受到损坏或处于其他无法重新销售的状态,TI将不接受任何EVM退货。如果买方感觉自己为购买EVM所支付的金额不正确,或者交付违反了相关订单,则买方应联系TI 商店支持。对于需要支付的订单,TI将在自接受退回的EVM的日期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额退款,但TI不承担任何邮费、包装费或其他费用。

11.  使用优惠码:每张优惠券都分有一个独特的代码。为了使用优惠券,买方应在提供的空白处输入优惠码,如果该优惠券是有效的,结账时就会显示出节省的金额。如果在购买时没有输入优惠码,则无法使用优惠券。优惠券不能用于兑换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优惠券不可用于对之前的购买进行调整、不可转让、不可转售,也不可以与其他任何特价、促销、优惠券或折扣一起使用。如果买方退回了使用优惠码购买的EVM且得到了TI的批准,那么TI将要支付的退款金额为退回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即原价减去买方整个订单享有的折扣。

12.  商标;版权: TI网站上的所有TI商标、服务标志和品牌名称都是TI的商标或注册商标。TI网站中的全部内容受到版权保护,并且属于TI及其供应商/许可方的财产。只有出于向TI下订单这一目的才能以电子版形式复制并打印TI网站的硬拷贝部分。买方同意不更改或删除因采购而从网站上下载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买方的任何信息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软件和/或设计材料)的专有注意事项上表明的专有权声明。

13.  出口管制

o   13.1 出口、转口和转让EVM受控于美国出口管制和制裁,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商务部下属的工业安全局(“BIS”)根据出口管理条例(“EAR”)(联邦法规第15号规则第730-774部分)以及隶属于美国财政部的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根据海外资产管理条例(联邦法规第31号规则第500部分)进行的管理。买方确认并同意,买方及其子公司在出口、转口或转让EVM时将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

o   13.2 买方确认并同意,在未获得BIS、OFAC或其他相关的美国政府负责机构的授权,以及在未符合EAR和其他适用的美国政府法规的情况下,买方不得将EVM出售、出口、转口、转让或转售给任何EAR 740部分1号补充协议定义的E类国家即美国禁运、制裁或限制的目的地,或任何在EAR 744部分4号补充协议列出的实体或企业。买方进一步确认并同意,不得将EVM出口、转口、转让或转售给美国政府禁止参与出口活动的个人或实体(统称“制裁名单”)。制裁名单包括但不限于商务部的制裁人员清单、实体清单、国防贸易管制局的法定禁止清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特定国民清单上列出的个人或实体。买方进一步同意,未经OFAC的必要授权,不得代表TI或出于TI的利益出口、转口或转让来自禁运/受制裁国家或制裁名单的以直接或间接进口到美国为目的的货物、服务或技术。上述所列的美国禁运/制裁或限制的目的地、实体或制裁名单可能会随时发生变化。
买方同时确认并同意,买方遵守根据其他法律法规(例如欧盟委员会法规或任何其他国家法规)规定的有关最终用途/最终用户适用的限制规定。
在适用范围内,买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不进行以下交易:(a) 涉及适用的制裁名单上所列个人、组织或机构的交易;(b) 涉及禁运国家的禁止交易;和 (c) 需要申请许可而未获得必要的出口许可的交易。

o   13.3 买方进一步同意,在出口、转口或转让从TI获得的本协议项下的EVM之前要取得必要的出口授权。各方均应当确保自负费用取得履行这些条款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授权及进出口文件。此外,如果买方有理由相信从买方处获取EVM的个人、公司或实体是出于出口的目的,买方还应向其告知遵守上述法律法规的必要性。若TI未能获得政府许可,TI可以终止、取消或免除履行本协议条款项下的义务。

o   13.4 在不影响签署内容通用性的前提下,买方进一步同意,在未获得BIS、OFAC或其他相关的美国政府负责机构的事先授权以及在未符合EAR和其他适用的美国政府法规的情况下,买方不得出口、转口、转让、购买或转售EVM用于军事的最终用途,也不得用于EAR 740部分1号补充协议定义的D类国家的军事最终用户。“军事最终用途”是指被归类到美国军火清单(“USML”)(联邦法规第22号规则第121部分,国际武器交易条例);或国际军火清单(“IML”)(参照瓦森纳协议网站:www.wassenaar.org)或出口控制分类编号(“ECCN”)以“A018”结尾的或ECCN “600系列”的产品。“军事最终用户”指国家武装部队(例如陆军、海军、海军陆战队、空军或海岸警卫队),以及国民警卫队、国家警察、政府情报或侦察组织或任何具有支持军事最终用途行为或职责的个人或实体。买方进一步确认并同意,未经美国政府授权,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出口、转口、转让或转售EVM用于核武器、生化武器或导弹技术的设计、开发、制造或使用。

o   13.5 若买方要求TI提供将EVM集成到用于军事最终用途的物品的协助或服务,出于出口管控的目的,该行为必须事先经过TI的书面批准,并且TI只有在获得必要的美国政府出口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向买方提供协助。TI没有义务提供此类协助或服务。

o   13.6 TI 制定的EVM出口分类仅供 TI 内部使用,不应视为关于此类EVM出口分类的正确性或是否需要出口授权的表示或保证。

o   13.7 若买方违反第13条项下的任何义务和承诺,TI 可以终止、取消或免除履行本协议条款项下的义务。买方将完全赔付TI及其代表因买方不遵守第13条而产生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和/或责任。第13条在本协议条款终止后仍然适用。

14.  美国政府合同:如果买方打算在履行美国政府合同或转包合同中使用EVM,该等合同受联邦采购条例、国防部联邦采购条例补充协议或其他适用的政府采购规则或条例(统称为“政府采购条例”)管辖,则买方在提交适用的EVM采购订单前应书面通知TI每一适用的政府采购条例。除非TI另有书面协议并签署,否则 (a) 政府采购条例不适用;(b) TI不会提供认证的成本或定价数据;和 (c) 成本会计标准、不准确的定价和审计要求都将不适用。

15.  转让:买方在没有事先获得 TI 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本合同条款进行转让。未经授权的转让无效。本合同条款中的规定不得视为将任何利益、权利或补救措施授予除买方或TI以外的任何个人。TI的关联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履行TI在这些条款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义务。

16.  管辖法律:本合同条款受德克萨斯州法律的管辖,并依其解释,但冲突法规则除外。如果享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以任何理由发现本销售条款中某条款不能执行,则将尽最大可能强制实施该条款以实现双方的意图,而且本销售条款的其余部分将继续具有充分效力。本销售条款不应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管辖。买方同意,由本合同条款引起的或与这些条款有关的任何纠纷的非专属性管辖权归德克萨斯州法院所有,并同意在德克萨斯州达拉斯进行审判。尽管有上述规定,判决可在美国或外国法院强制执行,并且 TI 可在任何一个美国或外国法院寻求禁令救济。

17.  优先顺序。如果这些条款和任何软件许可协议之间在软件方面出现任何冲突,则以适用的软件许可协议为准。

18.  其他:本合同和买方收到的 EVM 的包装中包含的其他信息和警告以及贴在此包装中的设备上的标签共同构成了与 EVM 销售相关的各方之间的全部协议,该全部协议取代之前所有与本协议标的相关的口头或书面的通信、表述或协议。TI 代表之前就EVM销售做出的所有陈述或声明,未在本条款说明的,对 TI 均不具有约束力。对于针对这些条款规定的任何增添或修改,除非这些增添或修改是以书面形式进行且得到了经过合理授权的 TI 代表签署,否则这些增添或修改不对 TI 具有任何约束力。电子通信,包括电子邮件和/或社交媒体通信,不作为本节所指的签署文件。交易习惯或贸易惯例或履约过程与本合同中任何条款的解释或补充均无关。如有任何不同的、冲突的或附加的条款与条件在任何采购订单或其他书面文件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表、应用手册、采购订单确认书和在线通信,未在本条款说明的,则应以本销售条款为准。本销售条款中包含的各节标题仅供参考,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的含义或解释。

第 III 节: 针对提供和接收 TI 产品样片的条款与条件

1.     一般条款

在这些针对样片提供(如本文中的定义)的条款和条件中,“TI”就是指德州仪器 (TI) 公司,如果样片是从中国运送的,“TI”指德州仪器(上海)有限公司,如果样片是从新加坡运送的,“TI”就是指德州仪器电子马来西亚 SDN.BHD。

TI 产品样片(“样片”)按“原样”提供,并且仅用于实验和测试。您作为样片的接收者(“您”)不能在最终生产系统中使用样片,并且不能销售样片。TI 不承担所有针对样片的明确或隐含的保证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批量性质量问题保证或在某特定用途方面针对适销性或适用性的隐含保证,或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或是否对任何其他类型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TI 可以提供与这些样片或其他方面有关的技术、应用或设计建议(包括参考设计)、质量特性、可靠性数据或其他服务。任何这些建议或协助都按“原样”提供,并且 TI 不承担任何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保证和针对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的非侵权性保证。此外,您同意,TI 提供这些服务后,TI 仍然不承担针对上述产品样片的保证和责任,也不承担任何额外的义务或责任。

TI 提供给您的电子或其他形式的订单确认书仅作为信息参考,不应视为 TI 已承接您的样片订单。

承接任何订单前,TI 可要求提供额外信息或证明。任何订单变更须以 TI 接受的书面或电子通信形式提供。

2.     应用和合规

o   2.1 一般。您应全权负责您应用的设计、验证和测试,以及遵守与您应用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安全相关要求。行业最佳实践通常要求您在考虑其应用可能遇到的环境和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对实际应用进行合格测试。您承诺就您的应用而言,您具备所有必要的专业知识,能够创建和实施安全措施以 (a) 预测故障的危险后果;(b) 监控故障及其后果;和 (c) 降低可能导致伤害的故障可能性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您同意,在使用或分销任何包含样片的系统之前,您将彻底测试此类系统以及此类系统中使用的样片的功能性。

o   2.2 行业标准。除非TI明确指定个别样片满足特定行业标准(例如ISO/TS 16949和ISO 26262)的要求,否则TI对任何未能满足此类行业标准要求的行为概不负责。

o   2.3 安全要求。尽管TI就促进功能安全或符合行业功能安全标准而特别推广样片,则TI 旨在帮助客户设计和创建属于他们自己的符合适用的功能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应用。在应用中使用样片本身不会在应用中建立任何安全功能。您必须确保遵守适用于您的应用的相关安全要求和标准。

o   2.4 特别注明的资格。TI可能明确注明某些完成特定资质的样片(例如,Q100、军用级或增强型产品)。您同意您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来选择针对您应用的具有适当特定资格的样片,并且此类样片的适合性的选择由您自行承担风险。您应全权负责遵守与此类选择相关的所有法律和法规要求。

o   2.5 生命攸关的医疗。除非当事方获授权的人员已签署一份明确管理此类使用的特别合同,否则您不得将任何样片使用于生命攸关的医疗设备中。生命攸关的医疗设备是指如发生设备故障将导致严重的身体伤害或死亡(例如,生命支持、起搏器、除颤器、心脏泵、神经刺激器和植入物)的医疗设备。这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III类设备及美国以外具有相同级别的所有医疗设备。

3.     税务:在某些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将样片发往美国境外某地,那么您的订单上可能产生交易税(如增值税、商品和服务税、消费税、营业税)、运输费用、运费、关税及其他收费或费用(如样片的特殊包装和标签费、许可证费、证书费、海关申报和登记费(统称为“附加费”))。此类附加费由您承担。通过下单,您授权 FedEx(或 TI 可能选择的其他同类供应商,时常承接运输产品业务)在适当的情况下代您向政府当局支付附加费。

4.     所有权和交付:TI 可雇用经授权的第三方来交货。除非TI另行通知您,否则应通过“目的地交货”(DAP)(国际贸易术语 2010)将货物交付到您订单中指定的目的地;如果将样片从上海运往中国其他地方或从新加坡运往亚洲除中国外的其他地方,则应通过“指定目的地完税后交货”(DDP)(国际贸易术语 2010)将货物交付到您订单指定的目的地。TI 将货物交付到您指定的目的地后,所有权和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将转移给您。您应为后续的一切损失或损坏担责。TI 可分期交货。交付日期为预计日期。如果 TI 未能按预计交付日期交货,对您造成的任何损害、损失或费用TI不承担任何责任。

5.     赔偿义务和代表:对于因违反这些条款规定对样片进行不当处理或使用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损害、损失、费用、成本和债务(总称为“索赔”),您都将为 TI 及其许可人和代表提供辩护及赔偿,并使其不会受到这些索赔的损害。无论索赔是符合侵权法、合同法还是其它任何法律理论,此义务都适用。

6.     限制和损害赔偿免责声明

o   6.1 一般性限制。对有关这些条款或由这些条款引起或因使用下文所提到的样片而造成的任何特殊、附带、间接、惩罚性、偶发、从属或惩戒性损害赔偿,不管 TI 是否获悉可能会产生上述损害赔偿,TI 均概不负责。排除在外的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拆卸或重新安装费、采购替代产品或服务的附带费用、重新测试、外部计算机时间、劳动力成本、商誉损失、利润损失、成本损失、丧失使用价值、丢失数据或营运中断所带来的损失。对 TI 的任何索赔、诉讼或起诉的有效期为自产生诉由的事件发生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

o   6.2 具体限制。因这些条款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或下文提及的任何TI样片使用而造成的 TI 的责任限额额均不得超过500美元。存在一个以上索赔的情况不会对本限制进行扩大或延伸。

o   6.3 您理解并同意,上述责任限制是本销售条款的关键要素,如果缺少上述限制,本条款的实质性商业条款将存在重大区别。

7.     取消预订;退货政策:TI 可出于任何理由随时缩减、取消或限制您的订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样片短缺、TI 确定样片有问题需要维修、产品或定价信息有误,或 TI(或经其授权的业务合作伙伴)确定存在有关信誉和防止欺诈行为的问题。TI 没有义务满足您的订单,并且在无法承接您的订单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发生这种情况,TI 会将以上内容告知您。对于样片,TI 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退货或换货。此外,如果包装已打开,或者样片受到损坏或处于其他无法重新销售的状态,TI 将不接受任何样片退换。如果您感觉交付情况违反了适用的订单,您应该联系 TI 商店支持,TI不支付任何邮费、包装费或其他费用。

8.     管辖法律

本合同条款受德克萨斯州法律的管辖,并依其解释,但冲突法规则除外。如果享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以任何理由发现本销售条款中某条款不能执行,则将尽最大可能强制实施该条款以实现双方的意图,而且本销售条款的其余部分将继续具有充分效力。本销售条款不应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管辖。买方同意,由本合同条款引起的或与这些条款有关的任何纠纷的非专属性管辖权归德克萨斯州法院所有,并同意在德克萨斯州达拉斯进行审判。尽管有上述规定,判决可在美国或外国法院强制执行,并且 TI 可在任何一个美国或外国法院寻求禁令救济。

9.     商标;版权:TI 网站上的所有 TI 商标、服务标志和品牌名称都是 TI 的商标或注册商标。TI 网站中的全部内容受到版权保护,并且属于 TI 及其供应商/许可方的财产。只有出于向 TI 下订单这一目的才能以电子版形式复制并打印 TI 网站的硬拷贝部分。您同意不更改或删除因采购而从网站上下载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买方的任何信息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软件和/或设计材料)上表明的专有权声明。

10.  出口管制

o   10.1 出口、转口和转让样片受控于美国出口管制和制裁,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商务部下属的工业安全局(“BIS”)根据出口管理条例(“EAR”)(联邦法规第15号规则第730-774部分)以及隶属于美国财政部的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根据海外资产管理条例(联邦法规第31号规则第500部分)进行的管理。买方确认并同意,买方及其子公司在出口、转口或转让样片时将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

o   10.2 买方确认并同意,在未获得BIS、OFAC或其他相关的美国政府负责机构的授权,以及在未符合EAR和其他适用的美国政府法规的情况下,买方不得将样片出售、出口、转口、转让或转售给任何EAR 740部分1号补充协议定义的E类国家即美国禁运、制裁或限制的目的地,或任何在EAR 744部分4号补充协议列出的实体或企业。买方进一步确认并同意,不得将样片出口、转口、转让或转售给美国政府禁止参与出口活动的个人或实体(统称“制裁名单”)。制裁名单包括但不限于商务部的制裁人员清单、实体清单、国防贸易管制局的法定禁止清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特定国民清单上列出的个人或实体。买方进一步同意,未经OFAC的必要授权,不得代表TI或出于TI的利益出口、转口或转让来自禁运/受制裁国家或制裁名单的以直接或间接进口到美国为目的的货物、服务或技术。上述所列的美国禁运/制裁或限制的目的地、实体或制裁名单可能会随时发生变化。

买方同时确认并同意,买方遵守根据其他法律法规(例如欧盟委员会法规或任何其他国家法规)规定的有关最终用途/最终用户适用的限制规定。

在适用范围内,买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不进行以下交易:(a) 涉及适用的制裁名单上所列个人、组织或机构的交易;(b) 涉及禁运国家的禁止交易;和 (c) 需要申请许可而未获得必要的出口许可的交易。

o   10.3 买方进一步同意,在出口、转口或转让从TI获得的本协议项下的样片之前要取得必要的出口授权。各方均应当确保自负费用取得履行这些条款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授权及进出口文件。此外,如果买方有理由相信从买方处获取样片的个人、公司或实体是出于出口的目的,买方还应向其告知遵守上述法律法规的必要性。若TI未能获得政府许可,TI可以终止、取消或免除履行本协议条款项下的义务。

o   10.4 在不影响签署内容通用性的前提下,买方进一步同意,在未获得BIS、OFAC或其他相关的美国政府负责机构的事先授权以及在未符合EAR和其他适用的美国政府法规的情况下,买方不得出口、转口、转让、购买或转售样片用于军事的最终用途,也不得用于EAR 740部分1号补充协议定义的D类国家的军事最终用户。“军事最终用途”是指被归类到美国军火清单(“USML”)(联邦法规第22号规则第121部分,国际武器交易条例);或国际军火清单(“IML”)(参照瓦森纳协议网站:www.wassenaar.org)或出口控制分类编号(“ECCN”)以“A018”结尾的或ECCN “600系列”的产品。“军事最终用户”指国家武装部队(例如陆军、海军、海军陆战队、空军或海岸警卫队),以及国民警卫队、国家警察、政府情报或侦察组织或任何具有支持军事最终用途行为或职责的个人或实体。买方进一步确认并同意,未经美国政府授权,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出口、转口、转让或转售样片用于核武器、生化武器或导弹技术的设计、开发、制造或使用。

o   10.5 若买方要求TI提供将样片集成到用于军事最终用途的物品的协助或服务,出于出口管控的目的,该行为必须事先经过TI的书面批准,并且TI只有在获得必要的美国政府出口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向买方提供协助。TI没有义务提供此类协助或服务。

o   10.6 TI 制定的样片出口分类仅供 TI 内部使用,不应视为关于此类样片出口分类的正确性或是否需要出口授权的表示或保证。

o   10.7 若买方违反第10条项下的任何义务和承诺,TI 可以终止、取消或免除履行本协议条款项下的义务。买方将完全赔付TI及其代表因买方不遵守第10条而产生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和/或责任。第10条在本协议条款终止后仍然适用。

11.  美国政府合同:如果您打算在履行美国政府合同或转包合同中使用样片,该合同受联邦采购条例、国防部联邦采购条例补充协议或其他适用的政府采购规则或条例(统称为“政府采购条例”)管辖,则您在提交适用的EVM采购订单前应书面通知TI每一适用的政府采购条例。除非TI另有书面协议并签署,否则 (i) 政府采购条例不适用;(ii) TI不会提供认证的成本或定价数据;和 (iii) 成本会计标准、不准确的定价和审计要求都将不适用。

12.  转让:您在没有事先获得 TI 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本合同条款进行转让。未经授权的转让无效。本合同条款中的规定不得视为将任何利益、权利或补救措施授予除您或TI以外的任何个人。TI的关联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履行TI在本合同条款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义务。

原型设备弃权声明

TI可以向您提供由TI标识为原型(“原型”)的样片。除此处包含的条款外,您还接受前述第13节关于任何此类原型的弃权声明。

订购的德州仪器产品是实验型/原型,其质量保证、可靠性性能测试和/或加工认证可能还未完成。在某些情况下,这些产品可能包含但不限于对目前尚未明确定义或理解的新兴技术的使用或与之相关,或其行业标准尚未定义。这些实验性产品仅供内部使用和评估,并未授权应用于生产。所有技术规范均为初步制定,TI保留随时修改或停产该等产品的权利。产品严格按“原样”提供。TI在此明确表示不承担任何有关产品的明示或默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批量性质量问题保证或对特定用途的适销性或适用性的默示保证。

客户对TI实验型和原型产品在多种应用和系统中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包括某些高压和其他潜在危险应用的情况;您应当负责对您产品、设施和活动中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和维护,并且这些产品、材料和相关应用应只能由完全了解并可以减轻适用安全风险的合格人员进行处理。您应当注意TI提供的所有与产品有关的安全信息和注意事项,除了对这些产品的预期用途和用户进行适当的安全措施或处理方面的确认外,还有责任完全遵守任何此类提供的安全预防措施或注意事项。

您确认您全权负责活动和产品的安全性,且您的活动和产品完全符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适用要求。您不能在生命攸关的医疗设备或如发生产品故障可能导致严重的身体伤害或死亡的任何医疗产品中使用任何TI产品,除非双方的授权人员已签署一份明确管理此类使用的特定的合同。您应完全赔偿TI及其代表因使用未经TI明确授权的TI产品而导致的任何索赔或损害。

经销商须知:实验型/原型产品只能由经销商根据德州仪器的规定提供给最终用户客户。如果指定的最终用户客户未获得该产品,经销商同意将所有此类产品退还给德州仪器。经销商应完全赔偿TI及其代表因未经授权的产品供货而导致的损害。

13.  其他

本条款构成双方间有关TI产品的产品样片供货的全部协议,并取代之前有关本合同标的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形式的信息、陈述或协议。TI 代表之前就TI产品的产品样片供货做出的所有陈述或声明,未在本条款说明的了,对 TI 均不具有约束力。对于针对本条款规定的任何增添或修改,除非这些增添或修改是以书面形式进行且得到了经过合理授权的 TI 代表签署,否则这些增添或修改不对 TI 具有任何约束力。电子通信,包括电子邮件和/或社交媒体通信,不作为本节所指的签署文件。交易习惯或贸易惯例或履约过程与本合同中任何条款的解释或补充均无关。如有任何不同、冲突的或附加的条款与条件可能在任何产品样片订单或其他书面文件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表、应用手册、采购订单确认书和在线通信,未在本条款说明的,应以本协议条款为准。本协议条款中包含的各节标题仅供参考,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的含义或解释。

更新日期:2017年5月26日